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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知卫生福利部业于本(110)年11月2日以卫授疾字第1100200978号公告修正「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级疫情警戒标准及防疫措施裁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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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  函  
    机关地址: 10051 台北市中山南路5号
    承 办 人: 叶晓文
    联络电话: 02-7736-6161
    电子邮件: weny@mail.moe.gov.tw
   
受 文 者: 东南科技大学
  发文日期: 中华民国110年11月05日
  发文字号: 台教综(五)字第1100150808号
  速  别: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旨: 卫生福利部业于本(110)年11月2日以卫授疾字第1100200978号公告修正「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级疫情警戒标准及防疫措施裁罚规定」,请查照并配合办理。
 
明:  
  一、 依卫生福利部本年11月2日卫授疾字第1100200978A号函副本(附件)办理。
  二、 旨揭公告内容,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增加可免佩戴口罩之场所、场合及活动:室内从事运 动、唱歌时;于温/冷泉、烤箱、水疗设施、三温暖、蒸 气室、水域活动等易使口罩潮湿之场合;及谈话性质工 作或活动时。
     (二)删除集会活动人数上限、营业场所及公共场域人流控管/ 总量管制、艺文展演等相关活动/场域之室外人数降载规 定。
     (三)符合防疫管理且无陪侍服务者之休閒娱乐场所,得有条件开放。
     (四)配合集会活动人数上限修正,删除旅行业防疫限制(组 团人数上限、禁止饮食)。
     (五)配合有条件开放绕境、游行及徒步进香等宗教活动,爰 「删除停止绕境、游行及徒步进香等宗教活动」防疫限 制。上开有条件开放之宗教活动,另应遵守目的事业主 管机关及地方主管机关所订之防疫措施、公告及指引等 相关规定。
   
   
正本: 各公私立大专校院、本部各单位、部属机关(构)及国家运动训练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