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自强楼五楼学生事务处生活辅导组询问,联络电话:02-86625844。
A1:『定金』:是契约履行前的一种承诺,通常是在看屋后房客有意承租,房东亦愿出租给他,房客会预先付给房东一定数量的金额,用来肯定双方均会履行租约的一种承诺。民法第248条规定:「订约当事人之一方,由他人受有定金时,推定其契约成立。」
『押金』:在法律上正式名称为『押租金』,而通常一般又称之为押金、保证金、担保金等,其目的是为了担保房客租金的给付、房客对房子所造成损害的赔偿,以及在租约期满时房客按时返还房子。
『租金』:向房东承租房子,必须定期支付的金额,直到租期期满为止,通常有每月一付、每季一付、每学期一付等等定期支付方式。
A2:『押金』:虽然一般民间偶有收三个月押金甚至更高之习惯,但依据土地法第99条的规定,押金不得超过租金的二倍(即二个月相当金额),超过的部分房客有权利对房东主张用来抵付房租。不过,在实际运用上,房客行使抵付房租之权利时,应先向房东知会、与房东妥善沟通,避免纷争。
『定金』:定金支付并无法定的上下限,通常房东会自订金额请房客支付。有的房东会要求定金多至数万元少至仅收5佰、1仟元。其实对承租的行为而言,不论定金的多少都是代表一种承诺,应依双方租赁意愿多强而决定数额,否则如有一方反悔,依民法第249条视错在那一方,他方得请求没收或加倍返还。
A3:房客所付的定金除了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契约时定金应可返还或可做为租金或押金的一部份,因此缴交定金时请千万记得,请房东签收收据,注明所支付的定金金额、收款及付款人双方姓名、身分证字号、定金保留期限、违反约定之赔偿方式等,以避免任何一方发生付订拒租却又求偿无门的情形。
A4:依据民法第249条规定:「契约因可归责于付定金当事人的事由,以致不能履行时,定金不得请求返还;」也就是说,当房客(付定金当事人)无法履行承诺来承租房子时,是不可请求房东偿还定金的。 「契约因可归责于受定金当事人的事由,以致不能履行时,该当事人应加倍返还其所受的定金;.」也就是说,当房东(受定金当事人)无法履行承诺将房子出租给房客时,房客是可要求房东加倍赔偿的。 「契约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定金应返还之。」也就是当碰到像是921大地震、台风淹水等等,造成房子的损伤,或是在看屋时未谈到的细节,在付定后签约时双方在细节部份无法沟通而致使任何一方不愿承租时,另一方是不得扣下定金或是要求加倍赔偿的。
A5:将BBS站的招租广告打印出来,作为与事实不符之证明,或是可以举证当时房东表示有4台的承诺。即可于支付定金后,就合约细则无法协商至双方合议,依民法249条第4款要求返还定金。
A6:依照民法249条,因无法归责于受定金当事人,致不能履行时,该当事人应加倍返还其所受之定金。也就是说您付定金后,是您私人原因造成无法履约时,不得要求返还定金。
A7:您可参酌民法第249条,不论收订金或签契约均不以书面为必要,若您因个人因素反悔,而无法归责于房东或他方,订金是无法取回的。
A8:依据民法第249条规定:「契约因可归责于付定金当事人的事由,以致不能履行时,定金不得请求返还;…」也就是说,当房客(付定金当事人)无法履行承诺来承租房子时,是不可请求房东偿还定金的。
A9:依民法249条之相关规定,契约因可归责于付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定金不得请求返还。也就是当时您看屋时,房东已明确告知『租金为半年缴付』而您未表示意见,且支付定金,也就是您已同意此项缴纳办法,故无法再以此为由,不愿意一次缴纳半年租金或将定金取回。
A10:您在交付定金时确已明示『确定屋况后,届时才签约』,即表示出租人(房东)需将租赁物依民法423条「出租人应以合于所约定使用、收益之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也就是房东于3月2日后才交付合乎使用之租赁物,租期即应自3月2日后起算。 依民法248条交付定金,推定契约成立。若依房东之租期依2/11起租,即显见房东无法依约交付合乎使用、收益之租赁物,您可依民法249条第三款要求订金返还。
A11: 1.租赁契约成立要件:标地物、金额、租期等重要事项,故您与房东之间的已清楚的合议上述要? 件,故契约已成立。 2.请您先寄存证信函予房东,告知租期已于某日终止,房屋亦已交由房东代理人点交完毕,请出 租人返还押金,请房东于文到后即刻处理。明确告知出租人,你们的主张。若房东依然不处理, 可至租赁物当地乡镇市公所,声请调解或商请学校处理学生事务之工作人员,出面协调。 3.提醒您,警察通常不会受理民事纠纷,所以至警局提告,无法解决事情。
A12: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契约内容,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所规范之强制法规,只要双方均同意契约内所订立条款,契约即可成立。所以只要房东订立的契约及生活公约未违返法律规定,而您与房东均同意契约条款,此契约即为成立。
建议您若对契约条款有所疑虑,不妨与房东商量并说明无法遵守之原因,请其将契约条款修改或删除。
A1:一般来讲契约书会有书店文具店版本、崔妈妈版本、各校编写版本、内政部版本或房东自行编写版本等等,不管哪种版本的契约书,只要双方对于契约内容表示同意、无异议且已经签名及盖章后,这份契约便已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需遵守履行。
A2:其实契约书只要是不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规定的事项,经过双方同意后,都可以成为契约。契约书版本何者为佳?应视个人需要,如房屋较新、附加设备多或租金价额高,可考虑用较详细之契约,如内政部版本;反之,一般居住使用,应选择条文较少的为佳,一来简单易懂,二来协商的空间大,例如崔妈妈版本。其次,凡是契约中未约定的部份,在法律的处理程序都是引用『民法』的规定,而一般来讲,『民法』中规定,兼顾双方,亦有公平之考量,对房客也有保障。
A3:司法机关对于特定法律的关系或法律事实,证明其存在者,称为公证。而租约至法院公证,就是以法院当第三人作证契约之行为。公证租约最重要的目的,是在保障当事人于他方不履行租约时,可直接向法院民事执行处声请强制执行,而不需要旷日废时的打官司。
A4:一般可以去所属的地方法院或民间公证人处办理。相关的讯息,请察看『各区地方法院联络资料』、『司法院公证事务说明』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6/work06-21.asp。
A5:请参阅崔妈妈基金会中的『如何办理房屋租赁契约公证』
A6:就租金总额与房屋现值比较,取较高者,再加上保证金额,即为公证请求标的金额。如请求标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下者,则公证费用为1,500元整(因每件租约均附强制执行效力),其他部份可参考司法院网站。 『公证费用表』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6/work06-28.asp
A7:民法第12条:满20岁为成年。因此未满二十岁之未成年人,订约时最好得到父母、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同意,签约时由父母担任连带保证人,较能让房东安心租给未成年的学生。但若有事实足以认定,租屋是该未成年人日常生活所必需(例如求学中的学生),依民法第77条但书规定,即使未得到父母同意,租约仍是有效。
A8:其实,大部份的契约只需口头约定就能成立,不一定要签约才算数,但应特别注意的是,民法第422条规定:「不动产之租赁契约,其期限逾1年者,应以字据(书面)订立之,未以字据订立者,视为不定期租赁。」不过,因租赁期间常会涉及一些相关事项(如提前解约、修缮问题….等等),若无订定书面契约,常会造成双方对权利与义务的认知上有很大的争议,且举证不易。所以呢,白纸黑字写清楚彼此的权利义务,以避免发生纠纷时,双方在无凭无据之下各说各话,让外人更难厘清事实的真相。
A9:签定契约最好双方能各收执一份,以免在发生纠纷时,房客不但无法再重新审视契约的条约,也不能正确的依所订定的内容与房东做协商,对房客来说是非常没有安全感。
另外,在签订契约时,对所增删的条文应有双方的签章。若原本所签契约并无做以上处理,就要担心房东是否会擅自涂改契约内容,而造成房客权益的损失。
有时,房东也会担心房客会拿契约去报租赁所得税,因此就会主动〝没收〞其中一份,让房客无法凭借契约来申报扣抵,或房东日后有私自调涨租金,或随意终止租约赶人之打算,惟应避免,以杜争议。
A11:在与房东验证时,可至地政机关用门牌地址(最好有房东或所有权人姓名)申请土地建物誊本,不但可查到是否有设定抵押权或受法院查封(特别注意查封时间,如在查封后之租赁行为,执行法院可予以除去或否认租约之效力。)等等记录,同时也可确认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否同签约人。
A12:房东会要求留存身分证影本,应是担心在租赁期间发生任何状况,会有找不到房客又无任何证明方式的困扰,同理而言,不论是房东对房客或是房客对房东应也是可以做相同的要求。
但是证件留存在他人手中,毕竟会有些顾虑,若担心证件遭人冒用,可在影本上注明『仅供租屋使用』的字样。
A13:向二房东承租时,一定要请二房东出示与大房东签的租赁契约,并注意该约的租赁期限是否已经过期,以免贸然缴付押租金后,二房东迁走却无法追还;另要留意的是契约中是否有明订不得将房屋分租或转租的规定,若有此规定二房东便无权将房屋再行分租给第三人。
由于二房客的租赁权益关系仅及二房东,若大房东依其与二房东之相约,要求二房客迁离或缴交押租金等,易生纠纷。建议尽量避免,如欲分租房屋中之一间,建议二房客直接与大房东签约(当然大房东与二房东之租约,例如租赁范围、租金应另订新约或于原来契约中修正调整之。),免生纠纷。
A14:建议您也请仲介提出代理房东签约之证明,如房屋权状、身份证、代理授权书等, 使契约之签定更有保障。 至于身份证正、影本仅为双方验证用,您可询问仲介是否需要留底之用意,您自己再行斟酌是否要交付予仲介或房东。
A15:
1.建议您先问清楚房东的朋友(仲介业)是否需收费,因坊间的仲介费收法不一。
2.询问清楚仲介仅为居间人或签约也需与其订立。若仅是居间介绍人很单纯的只有收费问题;若仲介也为签约人,则需请仲介提出屋主委讬书及身份证,以维护自身权益。另需注意,因契约签立人为仲介,万一日后契约发生问题只能找仲介负责,而无法找房东负责。
A:契约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当事人所作之契约内容及协定,仅当事人同意,契约即生效成立。故赋税亦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欲归责于何方,法律并无强制规定。
A1:此时最好是先确认一下自己的契约书是如何签定的,您是推派代表出来签的呢?还是各别和房东签的呢?
若您是推派代表出来签约,应特别注明,否则对房东来讲,他面对的只有签约者(租约上之「承租人」),若照契约而行,收足全部租金,并无违法可言。所以建议诸位房客,若大家一起合租整层的住家,不要怕麻烦,还是和房东分开签约是较能保障自己的方法;而房东通常会觉得麻烦,一人一份契约书光是写字就挺累人的,这时,您也可变通一下,在一份契约书上分别注明各个承租房客的姓名、承租范围、租金,若能清楚的明订各人的范围,当室友提前解约离开时,房东也无权要求房客需支付整户全部的租金,而造成您的负担了。
A2:仅房客得终止租约者:
1. 供居住处所之租赁,租赁物有瑕疪危及安全健康时(民法424条)
2. 出租人有修缮义务,经催告而仍不修缮时(民法430条)
3. 租赁物一部灭失而存馀部份,不能达租赁之目的时(民法435条)
4.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不能为使用、收益时(民法436条)
5. 承租人死亡者,租赁契约虽定有期限,其继承人仍得终止契约,但应依民法第452、450条第三项规定,先期通知。
A3:在租约期满之前想提前搬离,即表示要违约了,契约上若有约定关于提前终止租约赔偿的条文时,就应照契约条文行使,但一般市售的契约赔偿额度除了有没收全部押金的条文外甚至还有的是写下高达五倍的赔偿金额,所以房客签约可说不可不慎。
若条文中写下如此严苛的条件,又想要争取少赔一些的话,就请诸位将违约的房客,好好的和房东沟通一下吧,毕竟当时签约的您也并未表示异议啊。若您的契约条文并未订下任何解约条款,这并不代表您可来去自如喔,房东若不同意您提前搬走,是可以要求您履行完成契约(不住在那里,租金还是需要照付)的。
A4:建议双方相当于以一个月租金之金额为准,应是较为合理的额度。
A5:租屋到期时有许多费用会是无法立即结清的,如:水电费、瓦斯费、电话费、甚至是租赁期间所造成的损坏赔偿等等,因此房东要求保留部份的押金来做扣抵是合理的;不过,建议双方尽量估算合理的价格以做扣抵,馀款应先返还,届时房东再以收据或单据来和房客结算,
A6:民法第425条「出租人于租赁物交付后,纵将其所有权让与第三人,其租赁契约,对于受让人,仍继续存在。前项规定,于未经公证之不动产租赁契约,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适用之。」
此谓「买卖不破租赁」,即租赁关系对新屋主仍然存在,房客仍得使用至租期届满。房东请您先行迁离,因是希望有个单纯的环境较能顺利的将房子卖出。因此,您若是不愿迁离,则可主张民法前揭买卖不破租赁之规定,但亦提醒您如房东仍将房屋出售,请确定自己的押金是否已顺利移转给新屋主,并向新屋主提示租约以明权利义务。
若您也愿意配合房东搬离,则可看看租约中针对提前解约事项的罚则或和房东协商搬迁的相关事项。
A7:民法第425条「出租人于租赁物交付后,纵将其所有权让与第三人,其租赁契约,对于受让人,仍继续存在。前项规定,于未经公证之不动产租赁契约,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适用之。」
先来解释何谓未定期租约:
所谓未(不)定期租约有三种状况-
1. 不动产租约期限逾一年,且未立字据者(民法422条)
2. 租赁契约订立之初,即未定有期限者。
3.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仍为租赁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对之意思。(民法451条)
所以说和房东未订立任何文字的契约,即代表为不定期租约,对于未经公证的不定期租约,通常是无法适用于买卖不破租赁的保障。
A8:请您先看一下契约中提前解约的罚则,若是如您所陈述的"契约期间乙方若拟签离他处时,乙方不得向甲方请求租金及保证金偿还",即使您只有承租一天,也必须依着契约走,赔偿契约中所定的违约金。建议您可以再与房东联系协商,既然他口头有答应您退还一个月的租金,那应该是还有商量的空间!
A9:请您针对上述情形拍照存证,并请房东到场查看,询问有无改善之可能,若房东明确表示「无法改善」,请您依民法424条要求解约。
A10:您的合约内容若已明定"宽带"为所附设备之一,您可依民法429条寄存证信函请房东修缮,若房东经一定时间催告后房东不修缮则依民法430条请求解约。这中间需经一定时间催告及合法的终止租约。
A1:建议您还是与房客签定租赁契约,不论房客之身份是否为屋主,仅要屋主同意转租,而您同意与此房客承租,并注意房客与大房东之合约租期,是否超过与您定立之租期即可,故此房客为二房东,您为三房客;租期与租赁条款只要您们双方均同意即可。
A2:若您签定的合约为一般市面上均可买到之版本,即明确规范租赁物不得出借、转租;若租约没有规定,虽然您有房屋的使用权,但租约中亦已明定只有您为承租人,而不包括其它人,故房东有权主张加收租金,唯请房客说明留宿加收金额,避免日后留宿金额调涨,而生之纠纷。
A3:
1.根据土地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过土地及其筑物申报总价年息百分之十为限』及第二项『约定房屋租金,超过前项规定者,该管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得依前项所定标准强制减之』,依上述法条,不知您的涨幅额度是否超过,但一般来说除非租金真的超出平均行情一倍以上,否则不太可能超出此法规定立之数额。
2.契约届满后,租约即期消灭,承租人理应迁出并返还租赁物予出租人,故您于法无据得要求延缓时间,仅能依情与房东协商延缓。
A:其实这个条文,可规范的很广范。严格来说,房东的确可主张,房客不得任意带人进入。其实不论条文订立如何,维持良好的租赁关系,才是较好的办法。
A1:依民法429条第一项规定:租赁物之修缮,除契约另订定或另有习惯外,由出租人负担。换言之,原则上租出去的房屋有毁损时,房东都有义务予以修复,但双方当然也可以另外约定由谁来负责维修,甚至可以在契约中明定何种房屋毁损由房东负责,何种又由房客来负责,如此明确的约定,即可避免日后双方为修缮问题争执不休徒增困扰。
A2:(参照民法429条)原则上若租出去的房屋在房客正常使用下因日久耗损而有毁损或不能使用时,例如屋顶漏水、水管不通、灯具基座腐蚀等等,房东都有义务予以修复,以利房客居住使用。
若照民法来讲,修缮范围应涵盖所有租赁物品的维修,大致房子的硬件结构小致灯泡的换新,都应该由房东负责,但若连日常使用的灯泡换新等消耗性设备都要由房东亲自出马,对于租赁关系的维系上,很可能造成一些影响。所以若发生设备忽然无法使用的状况,可以先评估造成无法使用的原因,是否自己操作不当所造成?是否只是小小零件自己修复即可?还是因设备老旧而造成的毁损?待查明原因厘清责任后,再与房东做沟通,应能较易达成共识并尽速解决问题。
总之,为了避免修缮责任认定发生争议,建议双方签约时,在契约上注明设备的使用现况以及修缮责任归属清单,这样才可以减少修缮纠纷的发生。
A3:租赁物之修缮是房东之义务,但对于租赁物的保管,房客也是有责任的。房客承租房屋,对于租赁物须善尽善良管理人之义务,也就说不但要维持房子的正常使用状况(不故意破坏污损房屋、变更房屋结构….),也要尽到危害通知的义务。
当发现房屋有需要修缮的状况,要尽早告知房东,并和房东约定在一定期间内(如:一星期、半个月,不要用尽速、近期等不确定字眼)过来修理,以免灾害扩大,反而需要赔偿房东所受的损失。(请参考民法第430条-432条)
A4:民法第430条:「租赁关系存续中,租赁物如有修缮之必要,应由出租人负担者,承租人得定相当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缮。如出租人于其期限内不为修缮者,承租人得终止契约或自行修缮而请求出租人偿还其费用,或于租金中扣除之。」
通常碰到需维修的状况时,大都会先以口头上通知房东前来修缮,但当发现房东有拒绝或是拖延不来处理时,这时就可以写存证信函告知房东前来修缮,若房东仍是不予理会,在约定期限过了后,房客可以根据民法第430条要求终止租约或是自行修缮。若房东愿意由您自行修缮处理,建议您,在请人修缮前最好还是先行估价,将费用告知房东,以避免因对修缮费用认知有差距,让房东拒绝支付而产生纠纷。在修缮完成后,则须备齐所有凭证以便对房东报帐,进行租金扣抵。
建议:
修缮问题一直是纠纷最多的一项问题,提醒房客在事前订约即能约定清楚责任归属,在发生问题时,能尽量做好沟通并达成协议,切记勿以恶言相向,以免双方关系破裂,影响日后彼此互动关系。
A5:大概可区分几种修缮部份—
1. 房屋硬件结构部份:如隔间、墙壁、支柱等等
2. 家俱、设备部份:如沙发、桌椅、电视、冰箱….
3. 消耗性器材:如灯炮、灯管、水龙头内橡皮…….
对于需维修的部份,最好能名列出是何种设备及哪些部份,再来区分责任;必要时可再利用拍照存证,当成签约时的附件。
A6:建议您先与房东口头协商,告知现有的收视问题,及合约上载明“租金含第四台”请房东履约,若房东无法做到,请先寄发存证信函依契约内容及民法423条请房东履约,若房东仍不履约,则可要求解约。建议您可至当地乡镇市公所声请调解,或许会较快解决问题。
A7:依民法429条,租赁之修缮,除契约另有订定或另有习惯外,由出租人负责。也就是说房东必需负责修缮除非契约中明订房客负责。
A8:请你看一下契约内对于修缮的责任归属有没有特别的规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话修缮的责任在于房东房客无须支付此笔费用。
A1:民法第421条:称租赁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以物租与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约。换句话说,房东将房屋出租,即表示需按照契约中明定的承租范围交予房客使用,房东是不能再以〝这间房子是我的〞为由要求房客无条件地开放门户让自己能自由出入。建议应以彼此尊重之方式,事先联络、沟通,在房客同意或约定在场之时间,以进入租屋,避免纷争。
A2:房客承租房子后,除非双方有特别的规定,是可以自行换锁的。但有时房东会担心房客(尤其是在学生)忘了关水电瓦斯或是有什么突发状况,不放心的想进去巡巡看看,所以会要求留有一支备份钥匙,当然,房客是可以拒绝房东留有备份钥匙的权利,但房客最好能提供让房东安心的保证,将房东的房子视做自己的家般的维护,房东的担心害怕若能减少,就不会一再的要求要去巡视才放心。不过记得在契约期满将房子返还给房东时,要将之前所换过的门锁回复原状。
A1:1度水= 1公吨= 1000公斤= 1000公升= 1立方公尺= 约2.3元
「一度电」就是1,000(W)瓦耗电的用电器具,使用一小时所消耗的电量,表示为1000瓦,小时(WH)或1瓩,小时(KWH)。其关系如下:
1 度电=1000瓦.小时(WH)=1瓩.小时(KWH)
例:10瓦的小夜灯,用电1,000小时消耗多少度电?
10瓦×1,000时=10,000瓦.小时(WH)
=10瓩.小时(KWH)
=10度电
要知电器用品耗电电力,可由铭牌中查知或说明书内得知。购买电器时应确认其耗电量,同样产品应选择耗电量较小者,对于不符规定,未标明耗电电力之产品请勿购买。
计算方式可参考台湾电力公司→常见问答→电费计收
瓦斯计算方式请参考:http://www.taipeigas.com.tw/service/acountWay
A2:应与房东协商,否则如未载明于租约,房东(区分所有权人)应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及该社区规约,负有给付义务。建议订约时,如承租的是应缴管理费之大厦房屋,应先谈清楚,并载明于租约。
A3:前房客积欠管理费,应负给付义务者是房东(如房东与前房客有约定应由承租人负担者,房东给付后,得再对前房客请求赔偿),新房客就前房客积欠之管理费并无缴纳义务。
A4:根据民法425条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新屋主仍需依照旧屋主所制定之合约履行其权利、义务。也就是您有权利请新屋主履行旧合约,且非经您的同意,不得任意更改契约内容。
建议与房东协商时,尽量以情理陈述,而将法律的部份,放在协商内容的最后,免得破坏双方的租赁关系。
A1:您可主张民法425条买卖不破租赁,住至四月期满,至于多缴付之管理费及押金返还,仍需寄发存信予房东请其返还,但不得主张住至六月份。
A2
:1.您先跟房东沟通,房仲业若要带看屋需进入承租户的房内,请先告知一声,否则若有发生例如失窃......等等状况,责任归属会难以鑑定。
2.房东出售房子并不会影响到房客的权益。“民法425条第一款出租人于租赁物交付后,纵将其所有权让与第三人,其租赁契约,对于受让人,仍继续存在。”押金的部分新旧房东会自行处理,您可不必担心,权益也不会受到影响。
3.房东需不需要一定要告知房客所有权转移,这并没有强制的规定。
A3:
1.房东若已将租赁物出卖,您主张民法425条买卖不破租赁,主张契约仍有效力,仅为房东变更为新屋主。
2.您不得以租赁物出卖为由,主张契约灭失无效。
3.夏日装冷气,若有明确定于契约中,则可向房东要求,不论新、旧屋主;若无定于契约中,则需举证始得向新、旧屋主主张装冷气。
4.房东不得擅自进入,房客之承租处,否恐犯刑法侵入住居罪。
A4:
1.即使房东在租期内将房屋售出,依民法425条您可主张买卖不破租赁,租约继续存续,您可继续居住至期满。
2.若房东在租约期间,欲请仲介带人看屋,需要经过您的同意,才能进入您的租赁处所,在您未同意的状况下,任何人均不得进入租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