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9-22
学杂费减免及有关缴纳方式
一、学杂费减免
办理资格:领有以下相关证件证明
1.低收入户(学杂费全免)
2.中低收入户(学杂费减免6/10)
3.身心障碍人之子女(重度-学杂费减免全免、中度-学杂费减免7/10、轻度-学杂费减免4/10)
4.身心障碍学生(重度-学杂费减免全免、中度-学杂费减免7/10、轻度-学杂费减免4/10)
5.现役军人子女(学杂费减免3/10)
6.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学杂费减免6/10)
7.军公教遗族(全公费学杂费全免、半公费学杂费减免1/2)
8.原住民学生(学杂费减免约6/10)
行政院拉近方案定额减免(←不须另外申请,详请见相关连结)
1.申请资格:
a.本国籍
b.修业年限内之学士班(若于同一学程办理过任一减免,则不符合资格)。
c.未办理身分减免之学生(与各部会减免仅能择一)。
2.排除对象:
a.已申请教育部各类就学减免或其他政府各部会有关就学费用减免者。
b.重复就读同一教育阶段已减免过者。
※承办人:课指组 陈俐雅小姐 联络电话:8662-5848
二、大专校院弱势学生助学计画
申请对象: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且就读国内大专校院具有学籍(不含研究所在职专班),于修业年限内之学生,且无下列情事之一:
1.学士班家庭年所得逾90万元、硕博士班家庭年所得逾70万元。
2.家庭应计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计逾新台币2万元。
3.家庭应计列人口合计拥有不动产价值合计超过新台币650万元。
4.前一学期学业成绩平均低于60分(新生及转学生除外)。
※承办人:课指组 陈俐雅小姐 联络电话:8662-5848
三、就学贷款
办理资格:
家庭年所得需在限额内
1.114万以下(在校期间利息由政府负担)
2.114万至120万(在校期间利息由政府及借款学生各负担半额)
3.超过120万(学生本人是否有另一兄弟姊妹就读高级中等以上学校缴交兄弟姊妹该学期注册证明)
※承办人: 课指组小姐 联络电话:8662-5848
四、分期付款申请
本校为照顾经济困难无法于注册缴费截止日前缴交学杂费及住宿费之学生,前学期分期付款未结清,不得办理次学期分期付款,如达毕业资格,亦应结清欠费始可领取学位证书。
缓缴分期缴纳日期及金额:
一、第一期款项应于申请日完成缴纳,未于期限内缴费,则依本校学则第23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二、分期付款以三期为限,第一期最少应为总学杂费之三分之一。
三、若已申请就学贷款经审查后通知为未能核贷者,应于通知后一周内提出申请,并缴纳第一期金额。
四、申请分期金额应于该学期第十六周前清偿完毕。
※承办人: 课指组 黄荟玶小姐 联络电话:8662-5848
急难救助
一、本校学生急难救助金
急难救助金额:
(一)伤病救助方面(系指学生个人):
1.学生住院,慰问金1500元,加护病房3000元。
2.于住加护病房后而身故者,慰问金10000元。
3.以身故申请者,低收入户学生救助金额为20000元,其他为15000元。
(二)生活救助方面(系指家庭一等亲):
1.以身故申请者
(1)低收入户身分学生救助金额为20000元。
(2)弱势身分学生为15000元。
(3)其他身分为7000元。
(4)兄弟姐妹身故,无补助。若为家庭经济主要来源,可于其他项下提专案处理。
※承办人: 课指组 黄荟玶小姐 联络电话:8662-5848
二、教育部学产基金设置急难慰问金
核给条件及金额:
(一)因伤病住院七日以上或发生意外死亡者,核给新台币一万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伤病标准者,核给新台币二万元。但其原因事实系可归责于学生之故意违法行为,而该学生年龄在十八岁以上者,不予核给。
(二)遭受父母或监护人虐待、遗弃或强迫从事不正当职业行为,致无法生活于家庭,并经政府核准有案之社会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委讬亲属收容者,核给新台币二万元。
(三)因其父母或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失踪达六个月以上、入狱服刑或非自愿离职者,核给新台币一万元。
2.符合全民健保重大伤病标准者,核给新台币二万元。
3.因特殊灾害受伤并住院未满七日者,核给新台币五千元;住院达七日以上者,核给新台币一万元。
4.死亡者,核给新台币二万元。
(四)因其他家境特殊、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经教育部专案核准者。
※承办人: 课指组 黄荟玶小姐 联络电话:8662-5848
三、齐力成金助学计画
(一)申请对象:凡本校学生家境清寒,或家庭遭受重大变故,致使经济陷入困顿,影响其就学者,经「齐力成金」助学会议审核通过后,得核发齐力成金助学金
(二)核发:本助学金之核发,经本助学金委员会通过后,分为以下六种额度核发为原则:
1.全额补助:包括学杂费全额、以及住宿费(依本校宿舍收费标准)、书籍费(新台币参仟元整)补助。
2.学杂费补助:以学杂费全额补助,但不含住宿费及书籍费。
3.定额补助:补助学杂费金额固定为新台币参万元整。
4.差额补助:学生因具有其他减免条件,差额不足部分由本助学金补助。
5.借款:学生先行向本助学金借款,以缴纳就学费用,并明列还款时间,依期还款。
6.其他补助:由学生提出生活需求金额,由所属导师、系(所)主管审查属实后,经委员会审查通过。
※承办人: 课指组 黄荟玶小姐 联络电话:8662-5848
四、【看见希望 安心就学】 慈济基金会扩大助学关心社会家庭困顿方案
各班有家庭突遭变故,没有任何社会福利补助,需要协助学杂费、午餐费及家庭生活费,请填写申请表,由本校交给慈济慈善基金会,他们会派人做家访,俟家访完毕后,依家庭状况给予适时补助
※承办人: 课指组 黄荟玶小姐 联络电话:8662-5848
校内、外奖助学金
一、校外
依据各单位(财团法人、宫、庙)等实际来的申请内容办理,请参阅学生事务处课外活动指导组奖助学金公告区。
※承办人:课指组 陈俐雅小姐 联络电话:8662-5848
二、校内(含教育部)
1.清寒学生奖学金
(1)申请资格:奖励领有低收入户证明且学业成绩优良同学。
(2)前一学期学业平均成绩达80(含)分以上,操行成绩达80分(含)以上,该学期未曾遭记小过以上处分。(不含新生第一学期及毕业生第二学期)
(3)名额:由奖助学金审查委员会决定之。
(4)金额:每名新台币5000元整。
(5)每学期申请时间如下(详细日期请见当学期公告):
A.第一学期十一月底以前办理。
B.第二学期四月底以前办理。
2.身心障碍奖学金
(1)本校学生本人领有身心障碍手册且学业成绩及品行表现优良者,给予奖励。
(2)申请条件:
前一学期学业平均成绩达70(含)分以上,操行成绩达80分(含)以上,且该学期未曾遭记小过以上处分,(不含新生第一学期)。
(3)名额:由奖助学金审查委员会酌情议决。
(4)金额:每人每学期学业成绩达70分以上新台币三仟,学业成绩达80以上者伍仟元整。
(5)每学期申请时间如下(详细日期请见当学期公告):
A.第一学期十一月底以前提出申请。
B.第二学期四月底以前前提出申请。
3.教育部身心障碍学生奖补助(请洽学生谘商中心)
(1)申请时间:每年1月30日前,每学年一次。
(2)于申请成绩之学年度持 有各级主管机关核发之有效特殊教育学生鑑定证明,依下列规定申请奖补助:
A.上学年学业平均成绩在八十分以上,且品行优良无不良纪录者,发给奖学金。
B.上学年学业平均成绩在七十分以上,未满八十分,且品行优良无不良纪录者,发给补助金。
C.参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国际性竞赛或展览,获得前五名之成绩或相当前五名之奖项,并领有证明者,发给奖学金。
D.参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国内竞赛或展览,获得前三名之成绩或相当前三名之奖项,并领有证明者,发给补助金。
(3)所定奖学金、补助金之类别及金额请参阅特殊教育学生奖补助办法。
4.失业劳工子女助学金
(1)父母或监护人因非自愿离职问题影响学生就学,用以协助学生顺利就学。
(2)申请条件:父母或监护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领取政府各类学杂费就学减免优待补助(各级政府补助就读私校学生每学期伍仟元补助除外)、公教子女教育补助费及教育部失业劳工子女助学补助金者,均可申请补助。
A.因事业单位关厂、迁厂、休业、解散或破产宣告而离职者。
B.因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但书。
C.因定期契约届满离职,逾一个月未能就业,且离职前一年内,契约期间合计满六个月以上者,视为非自愿离职。
(3)申请时间如下(详细日期请见当学期公告):
A.第一学期十一月底以前提出申请。
B.第二学期五月底以前提出申请。
(4)金额:新台币一万元整,每人每年以领取一次为限。
5.教育部学产基金设置低收户学生助学金(每学期办理)
操行无小过惩处纪录,学业成绩60分以上均可提出申请(一年级第1学期新生除外),无名额限制,每人5000元。
※承办人:课指组 陈俐雅小姐 联络电话:8662-5848
三、原住民学生奖(助)学金
(1)学生前一学期学业成绩达七十分以上者,得申请奖学金,每学期新台币二万二千元。
(2)学生前一学期学业成绩达六十分以上或设籍台东县兰屿乡具雅美族身分者,得申请一般助学金,每学期新台币一万七千元。
(3)低收入户或中低收入户学生前一学期学业成绩达六十分以上者,得申请低收入户助学金每学期新台币二万七千元或中低收入户助学金每学期新台币一万七千元。
(4)实际获取名额依「原住民族委员会奖助大专校院原住民学生实施要点」办理。
(5)本奖(助)学金每学期办理。
※承办人:原住民学生资源中心 洪诗雅小姐 联络电话:8662-5841
其他相关助学措施
一、生活助学金
一、生活助学金 具低收入户、家庭年收入90万以下之弱势学生,依本校分配有生活助学金的教学或行政单位之名额,由各单位征询办理((每月应服务30小时(每周不超过8小时)为原则,发予6000元)。
※承办人:课指组 陈俐雅小姐 联络电话:8662-5848
二、高教深耕-弱势辅导机制计画
1.职涯规划与就业辅导︰
(1)办理方式:
A.生涯或职涯辅导知能活动
B.职涯探索
C.职涯谘询
※承办人:学谘中心 联络电话:8662-5854 / 86625885
2.课业辅导之协助︰
(1)依教务处公告时程,并依实际参与时数,由教务处申请核发学习助学金。学期结束,学业成绩进步者,次学期初核发奖励金。
※承办人:课务组 联络电话:8662-5825
3.证照辅导
(1)为达到全面照顾经济弱势学生在取得专业技术证照方面,实习就业组随时提供政府机关及各技术证照检定时程给学生参考报名,不定期通知各系专业老师协助辅导参加证照考试。
(2)补助金额:
A.报名费:依报名费实际金额核发,报名费核发金额上限为5 ,000元 。
B.奖励金依各院系所之学生取得专业证照奖励对照表核发 。
※承办人:实习就业组 吴美兰小姐 联络电话:8662-5838转106
4.竞赛展演辅导:
为达到照顾经济弱势学生踊跃参加各项专业技艺能竞赛及展演方面,实习就业组随时提供政府机关等各项专业技艺能竞赛及展演资讯,不定期通知各系专业老师协助辅导参加,补助项目:报名费、材料费、竞赛展演活动期间差旅费、竞赛成绩优秀奖励金。
※承办人:校友会 蒋嘉生主任 联络电话:8662-5838转101
校友会奖助学金
一、认养弱势家庭学生助学金
一、目的:东南科技大学校友会为嘉勉本校品学兼优之弱势家庭学生勤奋向学,使能安心继续完成学业,特订定东南科技大学校友认养弱势家庭学生就学实施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二、申请对象:本校在学学生具下列条件之一者,得申请之:
1.家境清寒、经济困苦需协助生活费者。
2.家庭发生重大意外或遭受严重灾害亟待救助者。
3.家庭突遭变故,生活陷入困境者。
三、申请程序:
1.由导师调查班上弱势家庭需帮助之学生,主动为需帮助及符合条件学生进行申请(如附件)。
2.检附文件:最近一学年成绩单(新生免)、自传、及家庭经济困苦之相关证明。
3.将申请表及检附文件等校友服务中心申请。
四、认养审查:
1.初审:由学务处学务长召集学谘中心主任及申请学生之系心辅老师进行初审。
2.复审:由媒合认养审查委员会进行复审,委员会由校友会4人及学校3人组成,学校部份由副校长、研发长、学务长等担任委员,复审时请导师列席说明。
五、核发作业与名额:
1.校友服务中心于每学年汇整申请资料交校友会审核。
2.校友会择期完成申请审查与媒合校友认养。
3.认养方式为校友指定认养或审查委员会媒合。
4.通过审核媒合认养学生由校友服务中心通知学生交金融帐户存折影本后办理拨款。
5.核发名额:通过名额之上限由校友会审查决定。
六、认养金额:以每人每月参仟元及每学年补助为9个月为原则。
七、接受认养学生义务:由认养校友规定,而校友会举办相关活动时,需回校友会义务帮忙,若必要时校友会得安排学生与认养校友会谈。
八、已领取校友会之其他奖补助款学生,不得参与本要点之申请。
九、经费来源:由校友会媒合有意愿认养弱势家庭学生就学之校友认捐。经费之流程由校友入帐至校友会,再由校友会拨款至母校,学校并开立捐款收据。
十、本要点经学校行政会议通过,陈请校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承办人:校友会 连络电话:8662-5909
二、奖助学金
1.东南科技大学杰出校友吴义芳奖助学金
一、目的:补助有心向学但经济有实际困难的同学。
二、申请资格:
限日间部且家庭经济实际清寒的学生。(清寒可佐证或附清寒证明皆可) 前一学期学业平均成绩达 65(含)分以上,操行成绩达 70 分(含)以上,该学期未曾遭记小过以上处分。(不含新生第一学期)
由学生自行申请或师长代为提出申请皆可
三、审核:
1.申请书由师长签认交系办公室,由系主任做确认提签。
2.由校友会组成筹组遴选委员会审核并遴选排优先序。审核原则:请以公开公平为审核的原则。
四、名额:
由吴义芳校友捐助金额决定补助名额。(原则一学期二位,但补助认有必要增加时,可酌量调整)
五、协助事项及补助生活助学金:
协助事项:每周定期工读时间另订之。
(由校友会指派协助处理工读及助学金之发放)
受补助之同学必须于学期末时缴交一篇英文自传或学习心得报告。
第二次申请通过者因已有自传,故须缴交一篇整学期中英文学习心得报告。
补助助学金:一学期贰万伍仟元整(分二次支领)。
1.核定通过即发第一次助学金
2.学期末时缴交一篇英文自传或学习心得报告(电子档)后即发放第二次助学金。
六、每学期申请时间如下:
(一)原则以每年九月底以前申请上学期助学金,逾期不受理。
(二)原则以每年三月底以前申请下学期助学金,逾期不受理。
七、检附证明如下:
(一)自行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向系办公室领取或校友会网站下载即可)
(二)清寒证明或其他佐证资料。
(三)前学期成绩单。
(四)学生证及户口名簿影本。
(五)自传(含家庭经济状况)。(第二次申请者须附中英文学期心得报告)
请附电子档e-mail承办人,另纸本资料请掷交承办人。
八、经费来源:视本校吴义芳校友捐款指定用途:补助本校同学生活助学金用。
九、校友会得协助提领补助金给受补助学生。
十、本办法经吴义芳校友亲签通过后公告实施,修正时亦同。
2.东南科技大学杰出校友张伟华奖助学金
一、目的:
补助有心向学但经济有实际困难的同学。
二、申请资格:
限日间部且家庭经济实际清寒的学生。
前一学期学业平均成绩达70(含)分以上,操行成绩达80分(含)以上,
该学期未曾遭记小过以上处分。(不含新生第一学期)
由学生自行申请或师长代为提出申请皆可。
三、审核:
1.申请书由师长签认交系办公室,由系主任做确认提签。
2.由校友会组成筹组遴选委员会审核并遴选排优先序。
审核原则:请以公开公平为审核的原则。
四、名额:
由张伟华校友捐助金额决定补助名额。(原则一学期一位,但补助认有必要增加时,可酌量调整)
五、协助事项及补助生活助学金:
协助事项:每周定期工读时间另订之。
(由校友会指派协助处理工读及助学金之发放)
受补助之同学必须于学期末时缴交一篇英文自传或学习心得报告。
第二次申请通过者因已有自传,故须缴交一篇整学期中英文学习心得报告。
补助助学金:一学期贰万伍仟元整(分二次支领)。
1.核定通过即发第一次助学金
2.学期末时缴交一篇英文自传或学习心得报告(电子档)后即发放第二次助学金。
六、每学期申请时间如下:
(一)原则以每年10月底以前申请上学期助学金,逾期不受理。
(二)原则以每年3月底以前申请下学期助学金,逾期不受理。
七、检附证明如下:
(一)自行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向系办公室领取或电子系网站下载即可)
(二)前学期成绩单。
(三)学生证及户口名簿影本。
(四)自传(含家庭经济状况)。(第二次申请者须附中英文学期心得报告)
请附电子档e-mail 承办人。
八、经费来源:
视本校张伟华校友捐款指定用途:补助本校同学生活助学金用。
九、校友会得协助提领补助金给受补助学生。
十、本办法经张伟华校友亲签通过后公告实施,修正时亦同。
※承办人:校友会 连络电话:8662-5909
外国学生奖助学金(国际处)
一、侨生奖助学金
一、奖助对象:110学年入学侨生(含香港、澳门侨生)及107至109学年度从国内升学管道入学及转学之侨生(不含产学携手侨生专班)。
二、奖助类别及奖助额度:
1.本校各学制学系一年级者(以下称侨生新生),第一学年每学期2万5仟元。
2.二年级以上已在本校就学之侨生(以下称侨生在校生)(含转学生),但不包括延长修业期限学生。大学部第3学期至第8学期、研究所第3学期至第4学期依学生前1学期操行成绩总平均85分(含)以上及学期成绩总平均85分(含)以上者,每学期2万元奖助学金。
三、奖助限制:
1、未领取本校任何其他奖助学金者。
2、依本办法申请之奖助学金经核定领取后,因故休学、退学或开除学籍者,依离校日按比例缴回其
当学期部分奖助学金。
3、前一学期旷课及请假(不含公假)总节数超过50
节者不得申请本奖助学金。
4、转学生转入本校当学期不可申请。
※承办人:国际处综合业务组 游铠亘小姐 联络电话:8662-5948~9
二、外国籍奖助学金
一、 奖助对象:本校外国籍学生 (不含新南向国际学生产学合作专班)。
二、奖助类别及奖助额度:
1.外国籍学生申请本校各学制学系一年级者(以下称外籍新生),第一学年每学期2万5仟元。
2.二年级以上之外国籍学生(以下称外籍在校生)(含转学生),但不包括延长修业期限学生。大学部第3学期至第8学期、研究所第3学期至第4学期依学生前1学期操行成绩总平均85分(含)以上及学期成绩总平均85分(含)以上者,每学期2万元奖助学金。
3.转学生:转入本校当学期不可申请,于次学期比照外籍在校生办理。
4.107至109学年度从国内管道入学及转学之外籍生适用本办法。
三、奖助限制:
1.未领取本校任何其他奖助学金者。
2.依本办法申请之奖助学金经核定领取后,因故休学、退学或开除学籍者,依离校日按比例缴回其当学期部分奖助学金。
3.新南向国际产学合作专班学生转一般生,为第2学期,则不予补助2万5仟元。二年级起比照外籍在校生办理。
4.前一学期旷课及请假(不含公假)总节数超过50节者不得申请本奖助学金。
※承办人:国际处综合业务组 游铠亘小姐 联络电话:8662-5948~9
三、新南向国际学生产学合作专班奖助学金
奖助原则
一、奖助额度:
1.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学杂费及住宿费减免,第一学年第二学期起学杂费及住宿 费均可分期缴交。
2.学业成绩奖学金,每学期第一名新台币5,000元,第二名新台币3,000元,第 三名新台币2,000元。
3.华测成绩奖学金,入学后通过华测每1级(共6级)补助奖学金新台币3,000元, 每1级限补助1次。
4.为鼓励学习进度较佳之学生协助同学学习并协助教师教学,每学期每1门课 补助教学协助之学生以新台币8,000元奖助学金为上限。
二、奖助年限:自入学起该学制修业年限内。
三、奖助限制:
1.未领取本校任何其他奖助学金者。
2.该班校外实习课程为必修课程时,学生必须完成校外实习课程始得领取学业 成绩奖学金,以替代校外实习课程(校内实习)完成校外实习课程学分者学期 成绩不列入评比,不得领取学业成绩奖学金。
3.学期学业成绩总分相同时,奖金均分,同时取代后续名次,依此类推。
四.申请时间:申请日期为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提出。
四、产学携手合作专班奖助学金
奖助原则
一、奖助额度:
依当学期日间部该科系收费标准扣除学生缴交学分费 (依当学期修习学分数与学分费而定)、平安保险费、电脑及网络通讯使用费为奖助额度。
二、奖助年限:自入学起该学制修业年限内。
三、奖助限制:未领取本校任何其他奖助学金者。
四、申请时间:申请日期为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提出。
外国学生学杂费、住宿分期
一、国际产学合作专班学生学杂费及住宿费分期付款申请
一、本校为照顾经济困难无法于开学 2 周内缴交学杂费、住宿费之国际产学合作专班学生,为使能安心就学。
二、申请检附资料:
(一)当学期学杂费、住宿费缴费单。
(二)申请分期付款之学生应于开学2周内填写。
(三)分期缴纳日期及金额:
1.分期付款以四期为限,第一期最少应为当学期学杂费、住宿费之四分之一。
2.第一期款项应于申请时完成缴纳。
3.申请分期金额应于该学期第 16 周前清偿完毕。
4.倘若学生生活经济确实困难,无法如期缴清当学期之学杂费与住宿费,可申请延迟 缴款,缴款期限如下:
(1)第2学期学杂费与住宿费:最晚于第3学期期末结束前付清。
(2)第3学期学杂费与住宿费:最晚于第4学期期末结束前付清。
(3)第4~7学期学杂费与住宿费:最晚于当学期期末结束前付清。
(四)第8学期学杂费与住宿费:须于开学日前完成缴交(不可分期)。
※承办人:国际处 综合业务组 各越南专班同仁 联络电话:8662-5948~9
二、一般生、产学携手专班分期付款申请
本校为照顾经济困难无法于注册缴费截止日前缴交学杂费之学生,前学期分期付款未结清,不得办理次学期分期付款,如达毕业资格,亦应结清欠费始可领取学位证书。
缓缴分期缴纳日期及金额:
一、第一期款项应于申请日完成缴纳,未于期限内缴费,则依本校学则第23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二、分期付款以三期为限,第一期最少应为总学杂费之三分之一。
三、申请分期金额应于该学期第十六周前清偿完毕。
※承办人: 国际处 综合业务组 游铠亘小姐 联络电话:8662-5948~9
外国学生奖助学金
一、清寒侨生助学金
目的:为公平、公正、客观审查在校清寒侨生家境与成绩状况,落实补助家境清寒努力向学之侨生如期完成学业。
一、申请资格:
(一)依侨生回国就学及辅导办法来台就学之侨生。但不含研究生及延长修业期限学生(以下简称延修生)。
(二)侨生就读二年级以上者,其前一学年之全学年学业成绩平均及格,且在校未受申诫以上之惩处。
已依其他规定领取政府提供之学杂费补助、减免或助学金者,不得重复申请本助学金。
二、申请作业:
(一)侨生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开学后二周内,检具下列文件,迳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格式如附件):
1.一年级侨生:本要点第三点第二款所定清寒相关证明。
2.二年级以上侨生:本要点第三点第二款所定清寒相关证明与第三款所定成绩证明。
(二)转学侨生应检具本要点第三点第二款所定清寒相关证明与原就读学校之转学证明书或肄(修)业证明书所列前一学年或最近一学年符合本要点第三点第三款规定之成绩证明。
※承办人: 国际处 综合业务组 游铠亘小姐 联络电话:8662-5948~9
二、受理捐赠侨生奖助学金
一、 旨揭奖助学金,系侨务委员会受理全球海内外侨民、团体、公司及社会各界人士捐赠奖助学金,以奖助优秀在学侨生,爰凡符合各类奖项所定申请条件及下列申请资格者均得提出申请:
(一)就读国内大专以上校院在学侨生及港澳生(大学、研究所二年级以上始得申请,专科需为四年级以上;大学一年级得以师大侨先部秋季班结业成绩申请)。
(二)未领取侨务委员会「前一年度学行优良侨生奖学金」者。
(三)本奖助学金之申请,以各级学校所规定之修业年限为准,凡留级、重读、延毕及研究所一年级在学侨生,均不得申请。
二、相关办理事项作业如下:
请侨生同学提出申请,申请学生需于每年三月1日前 至侨务委员会「奖学金申请系统」网址:https://scholarship.ocac.gov.tw/) 线上 填写申请资料,填妥后汇出申请表及相关证件黏贴单 请依说明勾选、妥善黏贴并签名),并检附109学年度上下学期中文成绩单(申请侨生如为海外侨校教师 子女者,应检附家长现任职侨校服务证明;倘为清寒 家庭子弟,并提供清寒证明),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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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侨联文教基金会侨生奖学金
申请日期:每年10月申请。
申请资格:
1.凡在国内公私立大学院校大学部(不含研究所)就读之侨生。
2.前一学年度之学业成绩平均75分以上,操行成绩85分以上。
3.本学年度未享有其他任何奖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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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侨务委员会杰出应届毕业侨生委员长奖
为奖助大专校院应届毕业侨生及港澳生特设立杰出应届毕业侨生委员长奖。
(一)金额及名额:每名新台币5万元,共20名。
(二)申请资格:
1.大专校院应届毕业侨生及港澳生(不含硕博士生)。
2.在学期间学业成绩平均达85分以上或该科系前百分之20(不含当学年度第2学期) 。
3.各学期操行成绩均需达甲等或80分以上,并未受警告以上处分。
4.校内外竞赛、社团参与、华语文能力、公益服务或其他领域表现优良(须附证明文件)。
5.获得侨务委员会前一年度学行优良侨生奖学金、当年度受理捐赠侨生奖助学金者,亦得申请本奖项。
6.本奖项之申请以各级学校所规定之修业年限为准,凡留级、重读或延毕,均不得请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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