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自強樓五樓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詢問,聯絡電話:02-86625844。
A1:『定金』:是契約履行前的一種承諾,通常是在看屋後房客有意承租,房東亦願出租給他,房客會預先付給房東一定數量的金額,用來肯定雙方均會履行租約的一種承諾。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人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押金』:在法律上正式名稱為『押租金』,而通常一般又稱之為押金、保證金、擔保金等,其目的是為了擔保房客租金的給付、房客對房子所造成損害的賠償,以及在租約期滿時房客按時返還房子。
『租金』:向房東承租房子,必須定期支付的金額,直到租期期滿為止,通常有每月一付、每季一付、每學期一付等等定期支付方式。
A2:『押金』:雖然一般民間偶有收三個月押金甚至更高之習慣,但依據土地法第99條的規定,押金不得超過租金的二倍(即二個月相當金額),超過的部分房客有權利對房東主張用來抵付房租。不過,在實際運用上,房客行使抵付房租之權利時,應先向房東知會、與房東妥善溝通,避免紛爭。
『定金』:定金支付並無法定的上下限,通常房東會自訂金額請房客支付。有的房東會要求定金多至數萬元少至僅收5佰、1仟元。其實對承租的行為而言,不論定金的多少都是代表一種承諾,應依雙方租賃意願多強而決定數額,否則如有一方反悔,依民法第249條視錯在那一方,他方得請求沒收或加倍返還。
A3:房客所付的定金除了另有約定外,在履行契約時定金應可返還或可做為租金或押金的一部份,因此繳交定金時請千萬記得,請房東簽收收據,註明所支付的定金金額、收款及付款人雙方姓名、身分證字號、定金保留期限、違反約定之賠償方式等,以避免任何一方發生付訂拒租卻又求償無門的情形。
A4:依據民法第249條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的事由,以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也就是說,當房客(付定金當事人)無法履行承諾來承租房子時,是不可請求房東償還定金的。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的事由,以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的定金;.」也就是說,當房東(受定金當事人)無法履行承諾將房子出租給房客時,房客是可要求房東加倍賠償的。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也就是當碰到像是921大地震、颱風淹水等等,造成房子的損傷,或是在看屋時未談到的細節,在付定後簽約時雙方在細節部份無法溝通而致使任何一方不願承租時,另一方是不得扣下定金或是要求加倍賠償的。
A5:將BBS站的招租廣告列印出來,作為與事實不符之證明,或是可以舉證當時房東表示有4台的承諾。即可於支付定金後,就合約細則無法協商至雙方合議,依民法249條第4款要求返還定金。
A6:依照民法249條,因無法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也就是說您付定金後,是您私人原因造成無法履約時,不得要求返還定金。
A7:您可參酌民法第249條,不論收訂金或簽契約均不以書面為必要,若您因個人因素反悔,而無法歸責於房東或他方,訂金是無法取回的。
A8:依據民法第249條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的事由,以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也就是說,當房客(付定金當事人)無法履行承諾來承租房子時,是不可請求房東償還定金的。
A9:依民法249條之相關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也就是當時您看屋時,房東已明確告知『租金為半年繳付』而您未表示意見,且支付定金,也就是您已同意此項繳納辦法,故無法再以此為由,不願意一次繳納半年租金或將定金取回。
A10:您在交付定金時確已明示『確定屋況後,屆時才簽約』,即表示出租人(房東)需將租賃物依民法423條「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也就是房東於3月2日後才交付合乎使用之租賃物,租期即應自3月2日後起算。 依民法248條交付定金,推定契約成立。若依房東之租期依2/11起租,即顯見房東無法依約交付合乎使用、收益之租賃物,您可依民法249條第三款要求訂金返還。
A11: 1.租賃契約成立要件:標地物、金額、租期等重要事項,故您與房東之間的已清楚的合議上述要? 件,故契約已成立。 2.請您先寄存證信函予房東,告知租期已於某日終止,房屋亦已交由房東代理人點交完畢,請出 租人返還押金,請房東於文到後即刻處理。明確告知出租人,你們的主張。若房東依然不處理, 可至租賃物當地鄉鎮市公所,聲請調解或商請學校處理學生事務之工作人員,出面協調。 3.提醒您,警察通常不會受理民事糾紛,所以至警局提告,無法解決事情。
A12:根據『私法自治』原則,契約內容,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及法律所規範之強制法規,只要雙方均同意契約內所訂立條款,契約即可成立。所以只要房東訂立的契約及生活公約未違返法律規定,而您與房東均同意契約條款,此契約即為成立。
建議您若對契約條款有所疑慮,不妨與房東商量並說明無法遵守之原因,請其將契約條款修改或刪除。
A1:一般來講契約書會有書店文具店版本、崔媽媽版本、各校編寫版本、內政部版本或房東自行編寫版本等等,不管哪種版本的契約書,只要雙方對於契約內容表示同意、無異議且已經簽名及蓋章後,這份契約便已產生法律效力,雙方必需遵守履行。
A2:其實契約書只要是不違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強制規定的事項,經過雙方同意後,都可以成為契約。契約書版本何者為佳?應視個人需要,如房屋較新、附加設備多或租金價額高,可考慮用較詳細之契約,如內政部版本;反之,一般居住使用,應選擇條文較少的為佳,一來簡單易懂,二來協商的空間大,例如崔媽媽版本。其次,凡是契約中未約定的部份,在法律的處理程序都是引用『民法』的規定,而一般來講,『民法』中規定,兼顧雙方,亦有公平之考量,對房客也有保障。
A3:司法機關對於特定法律的關係或法律事實,證明其存在者,稱為公證。而租約至法院公證,就是以法院當第三人作證契約之行為。公證租約最重要的目的,是在保障當事人於他方不履行租約時,可直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而不需要曠日廢時的打官司。
A4:一般可以去所屬的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辦理。相關的訊息,請察看『各區地方法院聯絡資料』、『司法院公證事務說明』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6/work06-21.asp。
A5:請參閱崔媽媽基金會中的『如何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公證』
A6:就租金總額與房屋現值比較,取較高者,再加上保證金額,即為公證請求標的金額。如請求標的金額在20萬元以下者,則公證費用為1,500元整(因每件租約均附強制執行效力),其他部份可參考司法院網站。 『公證費用表』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6/work06-28.asp
A7:民法第12條:滿20歲為成年。因此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訂約時最好得到父母、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同意,簽約時由父母擔任連帶保證人,較能讓房東安心租給未成年的學生。但若有事實足以認定,租屋是該未成年人日常生活所必需(例如求學中的學生),依民法第77條但書規定,即使未得到父母同意,租約仍是有效。
A8:其實,大部份的契約只需口頭約定就能成立,不一定要簽約才算數,但應特別注意的是,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1年者,應以字據(書面)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租賃。」不過,因租賃期間常會涉及一些相關事項(如提前解約、修繕問題….等等),若無訂定書面契約,常會造成雙方對權利與義務的認知上有很大的爭議,且舉證不易。所以呢,白紙黑字寫清楚彼此的權利義務,以避免發生糾紛時,雙方在無憑無據之下各說各話,讓外人更難釐清事實的真相。
A9:簽定契約最好雙方能各收執一份,以免在發生糾紛時,房客不但無法再重新審視契約的條約,也不能正確的依所訂定的內容與房東做協商,對房客來說是非常沒有安全感。
另外,在簽訂契約時,對所增刪的條文應有雙方的簽章。若原本所簽契約並無做以上處理,就要擔心房東是否會擅自塗改契約內容,而造成房客權益的損失。
有時,房東也會擔心房客會拿契約去報租賃所得稅,因此就會主動〝沒收〞其中一份,讓房客無法憑藉契約來申報扣抵,或房東日後有私自調漲租金,或隨意終止租約趕人之打算,惟應避免,以杜爭議。
A11:在與房東驗證時,可至地政機關用門牌地址(最好有房東或所有權人姓名)申請土地建物謄本,不但可查到是否有設定抵押權或受法院查封(特別注意查封時間,如在查封後之租賃行為,執行法院可予以除去或否認租約之效力。)等等記錄,同時也可確認房屋的所有權人是否同簽約人。
A12:房東會要求留存身分證影本,應是擔心在租賃期間發生任何狀況,會有找不到房客又無任何證明方式的困擾,同理而言,不論是房東對房客或是房客對房東應也是可以做相同的要求。
但是證件留存在他人手中,畢竟會有些顧慮,若擔心證件遭人冒用,可在影本上註明『僅供租屋使用』的字樣。
A13:向二房東承租時,一定要請二房東出示與大房東簽的租賃契約,並注意該約的租賃期限是否已經過期,以免貿然繳付押租金後,二房東遷走卻無法追還;另要留意的是契約中是否有明訂不得將房屋分租或轉租的規定,若有此規定二房東便無權將房屋再行分租給第三人。
由於二房客的租賃權益關係僅及二房東,若大房東依其與二房東之相約,要求二房客遷離或繳交押租金等,易生糾紛。建議儘量避免,如欲分租房屋中之一間,建議二房客直接與大房東簽約(當然大房東與二房東之租約,例如租賃範圍、租金應另訂新約或於原來契約中修正調整之。),免生糾紛。
A14:建議您也請仲介提出代理房東簽約之證明,如房屋權狀、身份證、代理授權書等, 使契約之簽定更有保障。 至於身份證正、影本僅為雙方驗證用,您可詢問仲介是否需要留底之用意,您自己再行斟酌是否要交付予仲介或房東。
A15:
1.建議您先問清楚房東的朋友(仲介業)是否需收費,因坊間的仲介費收法不一。
2.詢問清楚仲介僅為居間人或簽約也需與其訂立。若僅是居間介紹人很單純的只有收費問題;若仲介也為簽約人,則需請仲介提出屋主委託書及身份證,以維護自身權益。另需注意,因契約簽立人為仲介,萬一日後契約發生問題只能找仲介負責,而無法找房東負責。
A:契約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及公序良俗,當事人所作之契約內容及協定,僅當事人同意,契約即生效成立。故賦稅亦可由當事人雙方約定欲歸責於何方,法律並無強制規定。
A1:此時最好是先確認一下自己的契約書是如何簽定的,您是推派代表出來簽的呢?還是各別和房東簽的呢?
若您是推派代表出來簽約,應特別註明,否則對房東來講,他面對的只有簽約者(租約上之「承租人」),若照契約而行,收足全部租金,並無違法可言。所以建議諸位房客,若大家一起合租整層的住家,不要怕麻煩,還是和房東分開簽約是較能保障自己的方法;而房東通常會覺得麻煩,一人一份契約書光是寫字就挺累人的,這時,您也可變通一下,在一份契約書上分別註明各個承租房客的姓名、承租範圍、租金,若能清楚的明訂各人的範圍,當室友提前解約離開時,房東也無權要求房客需支付整戶全部的租金,而造成您的負擔了。
A2:僅房客得終止租約者:
1. 供居住處所之租賃,租賃物有瑕疪危及安全健康時(民法424條)
2. 出租人有修繕義務,經催告而仍不修繕時(民法430條)
3. 租賃物一部滅失而存餘部份,不能達租賃之目的時(民法435條)
4.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不能為使用、收益時(民法436條)
5. 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但應依民法第452、450條第三項規定,先期通知。
A3:在租約期滿之前想提前搬離,即表示要違約了,契約上若有約定關於提前終止租約賠償的條文時,就應照契約條文行使,但一般市售的契約賠償額度除了有沒收全部押金的條文外甚至還有的是寫下高達五倍的賠償金額,所以房客簽約可說不可不慎。
若條文中寫下如此嚴苛的條件,又想要爭取少賠一些的話,就請諸位將違約的房客,好好的和房東溝通一下吧,畢竟當時簽約的您也並未表示異議啊。若您的契約條文並未訂下任何解約條款,這並不代表您可來去自如喔,房東若不同意您提前搬走,是可以要求您履行完成契約(不住在那裡,租金還是需要照付)的。
A4:建議雙方相當於以一個月租金之金額為準,應是較為合理的額度。
A5:租屋到期時有許多費用會是無法立即結清的,如: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甚至是租賃期間所造成的損壞賠償等等,因此房東要求保留部份的押金來做扣抵是合理的;不過,建議雙方儘量估算合理的價格以做扣抵,餘款應先返還,屆時房東再以收據或單據來和房客結算,
A6:民法第425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此謂「買賣不破租賃」,即租賃關係對新屋主仍然存在,房客仍得使用至租期屆滿。房東請您先行遷離,因是希望有個單純的環境較能順利的將房子賣出。因此,您若是不願遷離,則可主張民法前揭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但亦提醒您如房東仍將房屋出售,請確定自己的押金是否已順利移轉給新屋主,並向新屋主提示租約以明權利義務。
若您也願意配合房東搬離,則可看看租約中針對提前解約事項的罰則或和房東協商搬遷的相關事項。
A7:民法第425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先來解釋何謂未定期租約:
所謂未(不)定期租約有三種狀況-
1. 不動產租約期限逾一年,且未立字據者(民法422條)
2. 租賃契約訂立之初,即未定有期限者。
3.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民法451條)
所以說和房東未訂立任何文字的契約,即代表為不定期租約,對於未經公證的不定期租約,通常是無法適用於買賣不破租賃的保障。
A8:請您先看一下契約中提前解約的罰則,若是如您所陳述的"契約期間乙方若擬簽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及保證金償還",即使您只有承租一天,也必須依著契約走,賠償契約中所定的違約金。建議您可以再與房東聯繫協商,既然他口頭有答應您退還一個月的租金,那應該是還有商量的空間!
A9:請您針對上述情形拍照存證,並請房東到場查看,詢問有無改善之可能,若房東明確表示「無法改善」,請您依民法424條要求解約。
A10:您的合約內容若已明定"寬頻"為所附設備之一,您可依民法429條寄存證信函請房東修繕,若房東經一定時間催告後房東不修繕則依民法430條請求解約。這中間需經一定時間催告及合法的終止租約。
A1:建議您還是與房客簽定租賃契約,不論房客之身份是否為屋主,僅要屋主同意轉租,而您同意與此房客承租,並注意房客與大房東之合約租期,是否超過與您定立之租期即可,故此房客為二房東,您為三房客;租期與租賃條款只要您們雙方均同意即可。
A2:若您簽定的合約為一般市面上均可買到之版本,即明確規範租賃物不得出借、轉租;若租約沒有規定,雖然您有房屋的使用權,但租約中亦已明定只有您為承租人,而不包括其它人,故房東有權主張加收租金,唯請房客說明留宿加收金額,避免日後留宿金額調漲,而生之糾紛。
A3:
1.根據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及第二項『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之』,依上述法條,不知您的漲幅額度是否超過,但一般來說除非租金真的超出平均行情一倍以上,否則不太可能超出此法規定立之數額。
2.契約屆滿後,租約即期消滅,承租人理應遷出並返還租賃物予出租人,故您於法無據得要求延緩時間,僅能依情與房東協商延緩。
A:其實這個條文,可規範的很廣範。嚴格來說,房東的確可主張,房客不得任意帶人進入。其實不論條文訂立如何,維持良好的租賃關係,才是較好的辦法。
A1:依民法429條第一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換言之,原則上租出去的房屋有毀損時,房東都有義務予以修復,但雙方當然也可以另外約定由誰來負責維修,甚至可以在契約中明定何種房屋毀損由房東負責,何種又由房客來負責,如此明確的約定,即可避免日後雙方為修繕問題爭執不休徒增困擾。
A2:(參照民法429條)原則上若租出去的房屋在房客正常使用下因日久耗損而有毀損或不能使用時,例如屋頂漏水、水管不通、燈具基座腐蝕等等,房東都有義務予以修復,以利房客居住使用。
若照民法來講,修繕範圍應涵蓋所有租賃物品的維修,大致房子的硬體結構小致燈泡的換新,都應該由房東負責,但若連日常使用的燈泡換新等消耗性設備都要由房東親自出馬,對於租賃關係的維繫上,很可能造成一些影響。所以若發生設備忽然無法使用的狀況,可以先評估造成無法使用的原因,是否自己操作不當所造成?是否只是小小零件自己修復即可?還是因設備老舊而造成的毀損?待查明原因釐清責任後,再與房東做溝通,應能較易達成共識並儘速解決問題。
總之,為了避免修繕責任認定發生爭議,建議雙方簽約時,在契約上註明設備的使用現況以及修繕責任歸屬清單,這樣才可以減少修繕糾紛的發生。
A3:租賃物之修繕是房東之義務,但對於租賃物的保管,房客也是有責任的。房客承租房屋,對於租賃物須善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也就說不但要維持房子的正常使用狀況(不故意破壞污損房屋、變更房屋結構….),也要盡到危害通知的義務。
當發現房屋有需要修繕的狀況,要盡早告知房東,並和房東約定在一定期間內(如:一星期、半個月,不要用儘速、近期等不確定字眼)過來修理,以免災害擴大,反而需要賠償房東所受的損失。(請參考民法第430條-432條)
A4:民法第430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通常碰到需維修的狀況時,大都會先以口頭上通知房東前來修繕,但當發現房東有拒絕或是拖延不來處理時,這時就可以寫存證信函告知房東前來修繕,若房東仍是不予理會,在約定期限過了後,房客可以根據民法第430條要求終止租約或是自行修繕。若房東願意由您自行修繕處理,建議您,在請人修繕前最好還是先行估價,將費用告知房東,以避免因對修繕費用認知有差距,讓房東拒絕支付而產生糾紛。在修繕完成後,則須備齊所有憑證以便對房東報帳,進行租金扣抵。
建議:
修繕問題一直是糾紛最多的一項問題,提醒房客在事前訂約即能約定清楚責任歸屬,在發生問題時,能盡量做好溝通並達成協議,切記勿以惡言相向,以免雙方關係破裂,影響日後彼此互動關係。
A5:大概可區分幾種修繕部份—
1. 房屋硬體結構部份:如隔間、牆壁、支柱等等
2. 傢俱、設備部份:如沙發、桌椅、電視、冰箱….
3. 消耗性器材:如燈炮、燈管、水龍頭內橡皮…….
對於需維修的部份,最好能名列出是何種設備及哪些部份,再來區分責任;必要時可再利用拍照存證,當成簽約時的附件。
A6:建議您先與房東口頭協商,告知現有的收視問題,及合約上載明“租金含第四台”請房東履約,若房東無法做到,請先寄發存證信函依契約內容及民法423條請房東履約,若房東仍不履約,則可要求解約。建議您可至當地鄉鎮市公所聲請調解,或許會較快解決問題。
A7:依民法429條,租賃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責。也就是說房東必需負責修繕除非契約中明訂房客負責。
A8:請你看一下契約內對於修繕的責任歸屬有沒有特別的規定,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修繕的責任在於房東房客無須支付此筆費用。
A1:民法第421條: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換句話說,房東將房屋出租,即表示需按照契約中明定的承租範圍交予房客使用,房東是不能再以〝這間房子是我的〞為由要求房客無條件地開放門戶讓自己能自由出入。建議應以彼此尊重之方式,事先聯絡、溝通,在房客同意或約定在場之時間,以進入租屋,避免紛爭。
A2:房客承租房子後,除非雙方有特別的規定,是可以自行換鎖的。但有時房東會擔心房客(尤其是在學生)忘了關水電瓦斯或是有什麼突發狀況,不放心的想進去巡巡看看,所以會要求留有一支備份鑰匙,當然,房客是可以拒絕房東留有備份鑰匙的權利,但房客最好能提供讓房東安心的保證,將房東的房子視做自己的家般的維護,房東的擔心害怕若能減少,就不會一再的要求要去巡視才放心。不過記得在契約期滿將房子返還給房東時,要將之前所換過的門鎖回復原狀。
A1:1度水= 1公噸= 1000公斤= 1000公升= 1立方公尺= 約2.3元
「一度電」就是1,000(W)瓦耗電的用電器具,使用一小時所消耗的電量,表示為1000瓦,小時(WH)或1瓩,小時(KWH)。其關係如下:
1 度電=1000瓦.小時(WH)=1瓩.小時(KWH)
例:10瓦的小夜燈,用電1,000小時消耗多少度電?
10瓦×1,000時=10,000瓦.小時(WH)
=10瓩.小時(KWH)
=10度電
要知電器用品耗電電力,可由銘牌中查知或說明書內得知。購買電器時應確認其耗電量,同樣產品應選擇耗電量較小者,對於不符規定,未標明耗電電力之產品請勿購買。
計算方式可參考臺灣電力公司→常見問答→電費計收
瓦斯計算方式請參考:http://www.taipeigas.com.tw/service/acountWay
A2:應與房東協商,否則如未載明於租約,房東(區分所有權人)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該社區規約,負有給付義務。建議訂約時,如承租的是應繳管理費之大廈房屋,應先談清楚,並載明於租約。
A3:前房客積欠管理費,應負給付義務者是房東(如房東與前房客有約定應由承租人負擔者,房東給付後,得再對前房客請求賠償),新房客就前房客積欠之管理費並無繳納義務。
A4:根據民法425條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新屋主仍需依照舊屋主所制定之合約履行其權利、義務。也就是您有權利請新屋主履行舊合約,且非經您的同意,不得任意更改契約內容。
建議與房東協商時,盡量以情理陳述,而將法律的部份,放在協商內容的最後,免得破壞雙方的租賃關係。
A1:您可主張民法425條買賣不破租賃,住至四月期滿,至於多繳付之管理費及押金返還,仍需寄發存信予房東請其返還,但不得主張住至六月份。
A2
:1.您先跟房東溝通,房仲業若要帶看屋需進入承租戶的房內,請先告知一聲,否則若有發生例如失竊......等等狀況,責任歸屬會難以鑑定。
2.房東出售房子並不會影響到房客的權益。“民法425條第一款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押金的部分新舊房東會自行處理,您可不必擔心,權益也不會受到影響。
3.房東需不需要一定要告知房客所有權轉移,這並沒有強制的規定。
A3:
1.房東若已將租賃物出賣,您主張民法425條買賣不破租賃,主張契約仍有效力,僅為房東變更為新屋主。
2.您不得以租賃物出賣為由,主張契約滅失無效。
3.夏日裝冷氣,若有明確定於契約中,則可向房東要求,不論新、舊屋主;若無定於契約中,則需舉證始得向新、舊屋主主張裝冷氣。
4.房東不得擅自進入,房客之承租處,否恐犯刑法侵入住居罪。
A4:
1.即使房東在租期內將房屋售出,依民法425條您可主張買賣不破租賃,租約繼續存續,您可繼續居住至期滿。
2.若房東在租約期間,欲請仲介帶人看屋,需要經過您的同意,才能進入您的租賃處所,在您未同意的狀況下,任何人均不得進入租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