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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專區

東南科技大學協助學生就學相關措施

更新時間:2023-09-22

學雜費減免及有關繳納方式

一、學雜費減免

辦理資格:領有以下相關證件證明
1.低收入戶(學雜費全免)
2.中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6/10)
3.身心障礙人之子女(重度-學雜費減免全免、中度-學雜費減免7/10、輕度-學雜費減免4/10)
4.身心障礙學生(重度-學雜費減免全免、中度-學雜費減免7/10、輕度-學雜費減免4/10)
5.現役軍人子女(學雜費減免3/10)
6.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學雜費減免6/10)
7.軍公教遺族(全公費學雜費全免、半公費學雜費減免1/2)
8.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約6/10)



行政院拉近方案定額減免(←不須另外申請,詳請見相關連結)
1.申請資格:
   a.本國籍 
   b.修業年限內之學士班(若於同一學程辦理過任一減免,則不符合資格)。
   c.未辦理身分減免之學生(與各部會減免僅能擇一)。
2.排除對象:
   a.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就學減免或其他政府各部會有關就學費用減免者。
   ​b.重複就讀同一教育階段已減免過者。

※承辦人:課指組 陳俐雅小姐 聯絡電話:8662-5848

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申請對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學士班家庭年所得逾90萬元、碩博士班家庭年所得逾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承辦人:課指組 陳俐雅小姐 聯絡電話:8662-5848

三、就學貸款

辦理資格:
家庭年所得需在限額內
1.114萬以下(在校期間利息由政府負擔)
2.114萬至120萬(在校期間利息由政府及借款學生各負擔半額)
3.超過120萬(學生本人是否有另一兄弟姊妹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繳交兄弟姊妹該學期註冊證明)

※承辦人: 課指組小姐 聯絡電話:8662-5848

四、分期付款申請

本校為照顧經濟困難無法於註冊繳費截止日前繳交學雜費及住宿費之學生,前學期分期付款未結清,不得辦理次學期分期付款,如達畢業資格,亦應結清欠費始可領取學位證書。
緩繳分期繳納日期及金額:
一、第一期款項應於申請日完成繳納,未於期限內繳費,則依本校學則第23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分期付款以三期為限,第一期最少應為總學雜費之三分之一。
三、若已申請就學貸款經審查後通知為未能核貸者,應於通知後一週內提出申請,並繳納第一期金額。
四、申請分期金額應於該學期第十六週前清償完畢。

※承辦人: 課指組 黃薈玶小姐 聯絡電話:8662-5848

急難救助

一、本校學生急難救助金

急難救助金額:
(一)傷病救助方面(係指學生個人):
1.學生住院,慰問金1500元,加護病房3000元。
2.於住加護病房後而身故者,慰問金10000元。
3.以身故申請者,低收入戶學生救助金額為20000元,其他為15000元。
(二)生活救助方面(係指家庭一等親):
1.以身故申請者
(1)低收入戶身分學生救助金額為20000元。
(2)弱勢身分學生為15000元。
(3)其他身分為7000元。
(4)兄弟姐妹身故,無補助。若為家庭經濟主要來源,可於其他項下提專案處理。

※承辦人: 課指組 黃薈玶小姐 聯絡電話:8662-5848

二、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

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但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二)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遺棄或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並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三)因其父母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2.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3.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五千元;住院達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4.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四)因其他家境特殊、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教育部專案核准者。

※承辦人: 課指組 黃薈玶小姐 聯絡電話:8662-5848

三、齊力成金助學計畫

(一)申請對象:凡本校學生家境清寒,或家庭遭受重大變故,致使經濟陷入困頓,影響其就學者,經「齊力成金」助學會議審核通過後,得核發齊力成金助學金
(二)核發:本助學金之核發,經本助學金委員會通過後,分為以下六種額度核發為原則:
1.全額補助:包括學雜費全額、以及住宿費(依本校宿舍收費標準)、書籍費(新台幣參仟元整)補助。
2.學雜費補助:以學雜費全額補助,但不含住宿費及書籍費。
3.定額補助:補助學雜費金額固定為新台幣参萬元整。
4.差額補助:學生因具有其他減免條件,差額不足部分由本助學金補助。
5.借款:學生先行向本助學金借款,以繳納就學費用,並明列還款時間,依期還款。
6.其他補助:由學生提出生活需求金額,由所屬導師、系(所)主管審查屬實後,經委員會審查通過。

※承辦人: 課指組 黃薈玶小姐 聯絡電話:8662-5848

四、【看見希望 安心就學】 慈濟基金會擴大助學關心社會家庭困頓方案

各班有家庭突遭變故,沒有任何社會福利補助,需要協助學雜費、午餐費及家庭生活費,請填寫申請表,由本校交給慈濟慈善基金會,他們會派人做家訪,俟家訪完畢後,依家庭狀況給予適時補助

※承辦人: 課指組 黃薈玶小姐 聯絡電話:8662-5848

校內、外獎助學金

一、校外

依據各單位(財團法人、宮、廟)等實際來的申請內容辦理,請參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獎助學金公告區。

※承辦人:課指組 陳俐雅小姐 聯絡電話:8662-5848

二、校內(含教育部)

1.清寒學生獎學金
(1)申請資格:獎勵領有低收入戶證明且學業成績優良同學。
(2)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80(含)分以上,操行成績達80分(含)以上,該學期未曾遭記小過以上處分。(不含新生第一學期及畢業生第二學期)
(3)名額:由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決定之。
(4)金額:每名新台幣5000元整。
(5)每學期申請時間如下(詳細日期請見當學期公告):
A.第一學期十一月底以前辦理。
B.第二學期四月底以前辦理。

2.身心障礙獎學金
(1)本校學生本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學業成績及品行表現優良者,給予獎勵。
(2)申請條件:
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70(含)分以上,操行成績達80分(含)以上,且該學期未曾遭記小過以上處分,(不含新生第一學期)。
(3)名額:由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酌情議決。
(4)金額:每人每學期學業成績達70分以上新台幣三仟,學業成績達80以上者伍仟元整。
(5)每學期申請時間如下(詳細日期請見當學期公告)
A.第一學期十一月底以前提出申請。
B.第二學期四月底以前前提出申請。

3.教育部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請洽學生諮商中心)
(1)申請時間:每年1月30日前,每學年一次。
(2)於申請成績之學年度持 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依下列規定申請獎補助:
A.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發給獎學金。
B.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發給補助金。
C.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D.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補助金。
(3)所定獎學金、補助金之類別及金額請參閱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4.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1)父母或監護人因非自願離職問題影響學生就學,用以協助學生順利就學。
(2)申請條件:父母或監護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未領取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補助(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校學生每學期伍仟元補助除外)、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及教育部失業勞工子女助學補助金者,均可申請補助。
A.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者。
B.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
C.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3)申請時間如下(詳細日期請見當學期公告)
A.第一學期十一月底以前提出申請。
B.第二學期五月底以前提出申請。
(4)金額:新台幣一萬元整,每人每年以領取一次為限。

5.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戶學生助學金(每學期辦理)
操行無小過懲處紀錄,學業成績60分以上均可提出申請(一年級第1學期新生除外),無名額限制,每人5000元。

※承辦人:課指組 陳俐雅小姐 聯絡電話:8662-5848

三、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

(1)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得申請獎學金,每學期新臺幣二萬二千元。
(2)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達六十分以上或設籍臺東縣蘭嶼鄉具雅美族身分者,得申請一般助學金,每學期新臺幣一萬七千元。
(3)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達六十分以上者,得申請低收入戶助學金每學期新臺幣二萬七千元或中低收入戶助學金每學期新臺幣一萬七千元。
(4)實際獲取名額依「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實施要點」辦理。
(5)本獎(助)學金每學期辦理。

※承辦人:原住民學生資源中心 洪詩雅小姐 聯絡電話:8662-5841

其他相關助學措施

一、生活助學金

一、生活助學金 具低收入戶、家庭年收入90萬以下之弱勢學生,依本校分配有生活助學金的教學或行政單位之名額,由各單位徵詢辦理((每月應服務30小時(每週不超過8小時)為原則,發予6000元)。

※承辦人:課指組 陳俐雅小姐 聯絡電話:8662-5848

二、高教深耕-弱勢輔導機制計畫

1.職涯規劃與就業輔導︰
(1)辦理方式:
   A.生涯或職涯輔導知能活動
   B.職涯探索
   C.職涯諮詢

※承辦人:學諮中心 聯絡電話:8662-5854 / 86625885

2.課業輔導之協助︰
(1)依教務處公告時程,並依實際參與時數,由教務處申請核發學習助學金。學期結束,學業成績進步者,次學期初核發獎勵金。

※承辦人:課務組  聯絡電話:8662-5825

3.證照輔導
(1)為達到全面照顧經濟弱勢學生在取得專業技術證照方面,實習就業組隨時提供政府機關及各技術證照檢定時程給學生參考報名,不定期通知各系專業老師協助輔導參加證照考試。
(2)補助金額:
A.報名費:依報名費實際金額核發,報名費核發金額上限為5 ,000元 。
B.獎勵金依各院系所之學生取得專業證照獎勵對照表核發 。

※承辦人:實習就業組 吳美蘭小姐 聯絡電話:8662-5838轉106

4.競賽展演輔導:
為達到照顧經濟弱勢學生踴躍參加各項專業技藝能競賽及展演方面,實習就業組隨時提供政府機關等各項專業技藝能競賽及展演資訊,不定期通知各系專業老師協助輔導參加,補助項目:報名費、材料費、競賽展演活動期間差旅費、競賽成績優秀獎勵金。

※承辦人:校友會 蔣嘉生主任 聯絡電話:8662-5838轉101

校友會獎助學金

一、認養弱勢家庭學生助學金

一、目的:東南科技大學校友會為嘉勉本校品學兼優之弱勢家庭學生勤奮向學,使能安心繼續完成學業,特訂定東南科技大學校友認養弱勢家庭學生就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申請對象:本校在學學生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之:
1.家境清寒、經濟困苦需協助生活費者。
2.家庭發生重大意外或遭受嚴重災害亟待救助者。
3.家庭突遭變故,生活陷入困境者。
三、申請程序:
1.由導師調查班上弱勢家庭需幫助之學生,主動為需幫助及符合條件學生進行申請(如附件)。
2.檢附文件:最近一學年成績單(新生免)、自傳、及家庭經濟困苦之相關證明。
3.將申請表及檢附文件等校友服務中心申請。
四、認養審查:
1.初審:由學務處學務長召集學諮中心主任及申請學生之系心輔老師進行初審。
2.複審:由媒合認養審查委員會進行複審,委員會由校友會4人及學校3人組成,學校部份由副校長、研發長、學務長等擔任委員,複審時請導師列席說明。
五、核發作業與名額:
1.校友服務中心於每學年彙整申請資料交校友會審核。
2.校友會擇期完成申請審查與媒合校友認養。
3.認養方式為校友指定認養或審查委員會媒合。
4.通過審核媒合認養學生由校友服務中心通知學生交金融帳戶存摺影本後辦理撥款。
5.核發名額:通過名額之上限由校友會審查決定。
六、認養金額:以每人每月参仟元及每學年補助為9個月為原則。
七、接受認養學生義務:由認養校友規定,而校友會舉辦相關活動時,需回校友會義務幫忙,若必要時校友會得安排學生與認養校友會談。
八、已領取校友會之其他獎補助款學生,不得參與本要點之申請。
九、經費來源:由校友會媒合有意願認養弱勢家庭學生就學之校友認捐。經費之流程由校友入帳至校友會,再由校友會撥款至母校,學校並開立捐款收據。
十、本要點經學校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校友會  連絡電話:8662-5909

二、獎助學金

1.東南科技大學傑出校友吳義芳獎助學金
一、目的:補助有心向學但經濟有實際困難的同學。
二、申請資格:
限日間部且家庭經濟實際清寒的學生。(清寒可佐證或附清寒證明皆可) 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 65(含)分以上,操行成績達 70 分(含)以上,該學期未曾遭記小過以上處分。(不含新生第一學期)
由學生自行申請或師長代為提出申請皆可
三、審核:
1.申請書由師長簽認交系辦公室,由系主任做確認提簽。
2.由校友會組成籌組遴選委員會審核並遴選排優先序。審核原則:請以公開公平為審核的原則。
四、名額:
由吳義芳校友捐助金額決定補助名額。(原則一學期二位,但補助認有必要增加時,可酌量調整)
五、協助事項及補助生活助學金:
協助事項:每週定期工讀時間另訂之。
(由校友會指派協助處理工讀及助學金之發放)
受補助之同學必須於學期末時繳交一篇英文自傳或學習心得報告。
第二次申請通過者因已有自傳,故須繳交一篇整學期中英文學習心得報告。
補助助學金:一學期貳萬伍仟元整(分二次支領)。
1.核定通過即發第一次助學金
2.學期末時繳交一篇英文自傳或學習心得報告(電子檔)後即發放第二次助學金。
六、每學期申請時間如下:
(一)原則以每年九月底以前申請上學期助學金,逾期不受理。
(二)原則以每年三月底以前申請下學期助學金,逾期不受理。
七、檢附證明如下:
(一)自行填寫申請表(申請表向系辦公室領取或校友會網站下載即可)
(二)清寒證明或其他佐證資料。
(三)前學期成績單。
(四)學生證及戶口名簿影本。
(五)自傳(含家庭經濟狀況)。(第二次申請者須附中英文學期心得報告)
請附電子檔e-mail承辦人,另紙本資料請擲交承辦人。
八、經費來源:視本校吳義芳校友捐款指定用途:補助本校同學生活助學金用。
九、校友會得協助提領補助金給受補助學生。
十、本辦法經吳義芳校友親簽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2.東南科技大學傑出校友張偉華獎助學金
一、目的:
補助有心向學但經濟有實際困難的同學。
二、申請資格:
限日間部且家庭經濟實際清寒的學生。
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70(含)分以上,操行成績達80分(含)以上,
該學期未曾遭記小過以上處分。(不含新生第一學期)
由學生自行申請或師長代為提出申請皆可。
三、審核:
1.申請書由師長簽認交系辦公室,由系主任做確認提簽。
2.由校友會組成籌組遴選委員會審核並遴選排優先序。
審核原則:請以公開公平為審核的原則。
四、名額:
由張偉華校友捐助金額決定補助名額。(原則一學期一位,但補助認有必要增加時,可酌量調整)
五、協助事項及補助生活助學金:
協助事項:每週定期工讀時間另訂之。
(由校友會指派協助處理工讀及助學金之發放)
受補助之同學必須於學期末時繳交一篇英文自傳或學習心得報告。
第二次申請通過者因已有自傳,故須繳交一篇整學期中英文學習心得報告。
補助助學金:一學期貳萬伍仟元整(分二次支領)。
1.核定通過即發第一次助學金
2.學期末時繳交一篇英文自傳或學習心得報告(電子檔)後即發放第二次助學金。
六、每學期申請時間如下:
(一)原則以每年10月底以前申請上學期助學金,逾期不受理。
(二)原則以每年3月底以前申請下學期助學金,逾期不受理。
七、檢附證明如下:
(一)自行填寫申請表(申請表向系辦公室領取或電子系網站下載即可)
(二)前學期成績單。
(三)學生證及戶口名簿影本。
(四)自傳(含家庭經濟狀況)。(第二次申請者須附中英文學期心得報告)
請附電子檔e-mail 承辦人。
八、經費來源:
視本校張偉華校友捐款指定用途:補助本校同學生活助學金用。
九、校友會得協助提領補助金給受補助學生。
十、本辦法經張偉華校友親簽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校友會 連絡電話:8662-5909

外國學生獎助學金(國際處)

一、僑生獎助學金

一、獎助對象:110學年入學僑生(含香港、澳門僑生)及107至109學年度從國內升學管道入學及轉學之僑生(不含產學攜手僑生專班)。
二、獎助類別及獎助額度:
1.本校各學制學系一年級者(以下稱僑生新生),第一學年每學期2萬5仟元。
2.二年級以上已在本校就學之僑生(以下稱僑生在校生)(含轉學生),但不包括延長修業期限學生。大學部第3學期至第8學期、研究所第3學期至第4學期依學生前1學期操行成績總平均85分(含)以上及學期成績總平均85分(含)以上者,每學期2萬元獎助學金。
三、獎助限制:
1、未領取本校任何其他獎助學金者。
2、依本辦法申請之獎助學金經核定領取後,因故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依離校日按比例繳回其
當學期部分獎助學金。
3、前一學期曠課及請假(不含公假)總節數超過50
節者不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4、轉學生轉入本校當學期不可申請。

※承辦人:國際處綜合業務組 游鎧亘小姐 聯絡電話:8662-5948~9

二、外國籍獎助學金

一、 獎助對象:本校外國籍學生 (不含新南向國際學生產學合作專班)。
二、獎助類別及獎助額度:
1.外國籍學生申請本校各學制學系一年級者(以下稱外籍新生),第一學年每學期2萬5仟元。
2.二年級以上之外國籍學生(以下稱外籍在校生)(含轉學生),但不包括延長修業期限學生。大學部第3學期至第8學期、研究所第3學期至第4學期依學生前1學期操行成績總平均85分(含)以上及學期成績總平均85分(含)以上者,每學期2萬元獎助學金。
3.轉學生:轉入本校當學期不可申請,於次學期比照外籍在校生辦理。
4.107至109學年度從國內管道入學及轉學之外籍生適用本辦法。
三、獎助限制:
1.未領取本校任何其他獎助學金者。
2.依本辦法申請之獎助學金經核定領取後,因故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依離校日按比例繳回其當學期部分獎助學金。
3.新南向國際產學合作專班學生轉一般生,為第2學期,則不予補助2萬5仟元。二年級起比照外籍在校生辦理。
4.前一學期曠課及請假(不含公假)總節數超過50節者不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承辦人:國際處綜合業務組 游鎧亘小姐 聯絡電話:8662-5948~9

三、新南向國際學生產學合作專班獎助學金

獎助原則
一、獎助額度:
1.第一學年第一學期學雜費及住宿費減免,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起學雜費及住宿 費均可分期繳交。
2.學業成績獎學金,每學期第一名新台幣5,000元,第二名新台幣3,000元,第 三名新台幣2,000元。
3.華測成績獎學金,入學後通過華測每1級(共6級)補助獎學金新台幣3,000元, 每1級限補助1次。
4.為鼓勵學習進度較佳之學生協助同學學習並協助教師教學,每學期每1門課 補助教學協助之學生以新台幣8,000元獎助學金為上限。
二、獎助年限:自入學起該學制修業年限內。
三、獎助限制:
1.未領取本校任何其他獎助學金者。
2.該班校外實習課程為必修課程時,學生必須完成校外實習課程始得領取學業 成績獎學金,以替代校外實習課程(校內實習)完成校外實習課程學分者學期 成績不列入評比,不得領取學業成績獎學金。
3.學期學業成績總分相同時,獎金均分,同時取代後續名次,依此類推。
四.申請時間:申請日期為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提出。

四、產學攜手合作專班獎助學金

獎助原則
一、獎助額度:
依當學期日間部該科系收費標準扣除學生繳交學分費 (依當學期修習學分數與學分費而定)、平安保險費、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為獎助額度。
二、獎助年限:自入學起該學制修業年限內。
三、獎助限制:未領取本校任何其他獎助學金者。
四、申請時間:申請日期為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提出。

外國學生學雜費、住宿分期

一、國際產學合作專班學生學雜費及住宿費分期付款申請

一、本校為照顧經濟困難無法於開學 2 週內繳交學雜費、住宿費之國際產學合作專班學生,為使能安心就學。
二、申請檢附資料:
(一)當學期學雜費、住宿費繳費單。
(二)申請分期付款之學生應於開學2週內填寫。

(三)分期繳納日期及金額:
1.分期付款以四期為限,第一期最少應為當學期學雜費、住宿費之四分之一。
2.第一期款項應於申請時完成繳納。
3.申請分期金額應於該學期第 16 週前清償完畢。
4.倘若學生生活經濟確實困難,無法如期繳清當學期之學雜費與住宿費,可申請延遲 繳款,繳款期限如下:
(1)第2學期學雜費與住宿費:最晚於第3學期期末結束前付清。
(2)第3學期學雜費與住宿費:最晚於第4學期期末結束前付清。
(3)第4~7學期學雜費與住宿費:最晚於當學期期末結束前付清。
(四)第8學期學雜費與住宿費:須於開學日前完成繳交(不可分期)。

※承辦人:國際處 綜合業務組 各越南專班同仁 聯絡電話:8662-5948~9

二、一般生、產學攜手專班分期付款申請

本校為照顧經濟困難無法於註冊繳費截止日前繳交學雜費之學生,前學期分期付款未結清,不得辦理次學期分期付款,如達畢業資格,亦應結清欠費始可領取學位證書。
緩繳分期繳納日期及金額:
一、第一期款項應於申請日完成繳納,未於期限內繳費,則依本校學則第23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分期付款以三期為限,第一期最少應為總學雜費之三分之一。
三、申請分期金額應於該學期第十六週前清償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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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學生獎助學金

一、清寒僑生助學金

目的:為公平、公正、客觀審查在校清寒僑生家境與成績狀況,落實補助家境清寒努力向學之僑生如期完成學業。
一、申請資格:
(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學之僑生。但不含研究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以下簡稱延修生)。
(二)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且在校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助學金。
二、申請作業:
(一)僑生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開學後二週內,檢具下列文件,逕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格式如附件):
1.一年級僑生:本要點第三點第二款所定清寒相關證明。
2.二年級以上僑生:本要點第三點第二款所定清寒相關證明與第三款所定成績證明。
(二)轉學僑生應檢具本要點第三點第二款所定清寒相關證明與原就讀學校之轉學證明書或肄(修)業證明書所列前一學年或最近一學年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第三款規定之成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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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

一、 旨揭獎助學金,係僑務委員會受理全球海內外僑民、團體、公司及社會各界人士捐贈獎助學金,以獎助優秀在學僑生,爰凡符合各類獎項所定申請條件及下列申請資格者均得提出申請:
(一)就讀國內大專以上校院在學僑生及港澳生(大學、研究所二年級以上始得申請,專科需為四年級以上;大學一年級得以師大僑先部秋季班結業成績申請)。
(二)未領取僑務委員會「前一年度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者。
(三)本獎助學金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凡留級、重讀、延畢及研究所一年級在學僑生,均不得申請。
二、相關辦理事項作業如下:
請僑生同學提出申請,申請學生需於每年三月1日前 至僑務委員會「獎學金申請系統」網址:https://scholarship.ocac.gov.tw/) 線上 填寫申請資料,填妥後匯出申請表及相關證件黏貼單 請依說明勾選、妥善黏貼並簽名),並檢附109學年度上下學期中文成績單(申請僑生如為海外僑校教師 子女者,應檢附家長現任職僑校服務證明;倘為清寒 家庭子弟,併提供清寒證明),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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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僑聯文教基金會僑生獎學金

申請日期:每年10月申請。
申請資格:
1.凡在國內公私立大學院校大學部(不含研究所)就讀之僑生。
2.前一學年度之學業成績平均75分以上,操行成績85分以上。
3.本學年度未享有其他任何獎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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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僑務委員會傑出應屆畢業僑生委員長獎

為獎助大專校院應屆畢業僑生及港澳生特設立傑出應屆畢業僑生委員長獎。
(一)金額及名額:每名新臺幣5萬元,共20名。
(二)申請資格:
1.大專校院應屆畢業僑生及港澳生(不含碩博士生)。
2.在學期間學業成績平均達85分以上或該科系前百分之20(不含當學年度第2學期) 。
3.各學期操行成績均需達甲等或80分以上,並未受警告以上處分。
4.校內外競賽、社團參與、華語文能力、公益服務或其他領域表現優良(須附證明文件)。
5.獲得僑務委員會前一年度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當年度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者,亦得申請本獎項。
6.本獎項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凡留級、重讀或延畢,均不得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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