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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知教育部修正之「教育部校园食品事件处理作业标准说明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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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机关地址: 10051台北市中山南路5号
    传  真: (02)2397-6915
    承 办 人: 吕赖艳
    联络电话: (02)7736-5610
   
   
受 文 者: 东南科技大学
  发文日期: 中华民国110年11月11日
  发文字号: 台教综(五)字第1100140086号
  速  别: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旨: 检送修正后之「教育部校园食品事件处理作业标准说明书」1份,请查照。
 
明:  
  一、 为落实校园食安事件之调查、通报及处理,强化校园食品及学校午餐供应品质,及确保学校针对食品中毒事件处置措施之妥当性,本部业依「学校卫生法」及「学校餐厅厨房员生消费合作社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于105年1月7日台教综(五)字第1050000696号订定旨揭说明书,并陆续依据最新规定及措施于107年5月4日台教综(五)字第1070063982号、同年5月28日台教综(五)字第1070079412号修正在案(谅达)。
  二、 依据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公告「107-109年校园食品中毒案件样态分析」简报,校园食品中毒事件占全国食品中毒案件数16.2%,患者数占全国患者数之50.3%;其中校园自设厨房食品中毒事件计80案占最多(占校园食品中毒案件数约35%),为能提升学校针对食品中毒事件处置效率,本次修正重点略引如下:
     (一)依据本部规定增加说明学校每周应至少检查餐饮场所1次,学校自设厨房、餐饮业者(含团膳厂商、福利社、美食街等)应每日进行卫生管理及记录(如项次4.6、6.2.3.5、6.2.3.6、附件二)。
     (二)增加「各级学校针对疑似食品中毒事件前置处理及平时预备作业」,包含学校应建立通报流程、处理、督导及合作机制,督导从业人员落实参加卫生讲习,针对学校午餐执行秘书、餐饮卫生督导人员、营养师或学校护理人员等加强在职训练课程(如项次6.3)。
     (三)依本部「校园安全及灾害事件通报作业要点」规定,食品中毒属紧急事件,应于知悉后立即应变处理,至迟不得逾2小时,爰增加说明发生事件应于2小时内进行教育部校安通报,另应配合卫生单位提供留样之查验、学校近日疑似食品中毒之紧急伤病处理情形纪录(如项次6.4.1.1、附件三)。
  三、 请各校依旨揭说明书之学校办理事项执行,俾确保校园食品卫生与安全,以维护教职员工生健康。
   
   
正本: 各公私立大专校院、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