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發給辦法」草案及補助數額表,因涉114學年度第1學期本部相關助學措施之學生申領作業
主旨:有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發給辦法」草案及補助數額表,因涉114學年度第1學期本部相關助學措施之學生申領作業,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退輔會)114年9月2日輔給字第1140062025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 依教育部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主軸(簡稱拉近方案)、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簡稱弱勢助學金)及各類學雜費減免之各該法規或補助依據規定,皆訂有學生已獲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或與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請領,合先敘明。
三、 114年6月27日總統公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27條之2,退輔會研擬之「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發給辦法」草案(以下稱該辦法)及補助數額表,因行政院為期周妥,請該會報院審閱同意後再會同本部發布,待發布後由該會各榮服處正式辦理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之人員之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辦作業,惟為避免該辦法發布期程未定,致學生無法申領本部各項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措施,爰114學年度第1學期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二、 依教育部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主軸(簡稱拉近方案)、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簡稱弱勢助學金)及各類學雜費減免之各該法規或補助依據規定,皆訂有學生已獲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或與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請領,合先敘明。
三、 114年6月27日總統公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27條之2,退輔會研擬之「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發給辦法」草案(以下稱該辦法)及補助數額表,因行政院為期周妥,請該會報院審閱同意後再會同本部發布,待發布後由該會各榮服處正式辦理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之人員之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辦作業,惟為避免該辦法發布期程未定,致學生無法申領本部各項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措施,爰114學年度第1學期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 該辦法適用人員之子女倘符合本部拉近方案、弱勢助學金及各類學雜費減免等申領資格,請依學生意願及教育部各該助學措施規定,協助其辦理相關作業及學雜費減免。
(二) 倘該辦法於114學年度第1學期結束前正式發布,學生如欲選擇申領退輔會辦法之補助,請學生辦理繳回教育部拉近方案、弱勢助學金或各類學雜費減免之補助款,並開立「收據」或「該生業繳交當學期全額學雜費」之相關證明,俾利該生向退輔會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