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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服務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本校學生對本校有關受教權益所為之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有損權益者,或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者,確有事實證明,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得向本會提出申訴,相關辦法之規定請詳閱本中心法令規章。申訴案申請書請於檔案與表單下載,或親自至學生諮商中心領取填寫後交由申辦窗口處理。
本會收到申訴書後,將於10日內進行程序審查,並收件次日起30日內作成評議決定書,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但涉及退學,開除學籍或類似處分之申訴案,不得延長。
連繫窗口:請洽學生諮商中心 行政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