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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就學優待補助資訊

東南科技大學協助學生就學相關措施
學雜費減免及有關繳納方式
一、學雜費減免
 
(一)、領有以下證件證明,於規定時間內繳交相關資料至課指組換單。
 申請類別 減免額度(學雜費) 應繳驗證明文件
     給卹期內(滿)軍公教遺族
     a.全公費(學雜費全免)
b.半公費(減免1/2學雜費)
1.政府主管機關銓敘部證明書或撫卹令(證書)影本(查驗正本)
2.家長職業為現任公職者,附上該年度未領教育補助證明。
3.最新戶戶籍謄本正本(父母及學生本人, 不同戶者需各別檢附,且註記欄不得省略)。
4.首次申請者應填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於課指組網頁下載)
    現役軍人子女
減免學雜費3/10 1.軍人身份證.軍眷補給證(查驗正本、繳交影本
2.家長職業為現任公職者,附上該年度未領教育補助證明。
3.最新戶戶籍謄本正本(父母及學生本人, 不同戶者需各別檢附,且註記欄不得省略)。
原住民學生
     (依部規定標準減免)
     a.日間部工學院:34,500元
     b.日間部管理學院:30,200
     c.進修部:學分學雜費*0.9,不超過減免合計數。
1.家長職業為現任公職者,附上該年度未領教育補助證明
2.最新戶戶籍謄本正本(父母及學生本人, 不同戶者需各別檢附,且註記欄不得省略)。
     身心障礙學生/人士子女
     a.重度、極重度(學雜費全免)
b.中度(減免7/10學雜費)
     c.輕度(減免4/10學雜費)

1.身心障礙手冊(查驗正本、繳交影本)或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證明。

2.家長職業為現任公職者,附上該年度未領教育補助證明。

3.最新戶戶籍謄本正本(父母及學生本人, 不同戶者需各別檢附,且註記欄不得省略)。

前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逾新臺幣220萬元者,依規定不得申領本項就學費用。

     (中)低收入戶學生
 
     a.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全免)
b.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6/10學雜費)

1.當年度 ()低收入戶證明書,若()低收入戶證明內未記載學生本人姓名概不收件(臺北市查驗正本、繳交影本,新北市()以外縣市請繳正本)。

2.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父母及學生本人, 不同戶者需各別檢附,且註記欄不得省略)。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孫子女
減免6/10學雜費

1.直轄市、縣()政府社會局()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當年度)內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

2.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父母及學生本人,不同戶者需各別檢附,且註記欄不得省略)。 

 
(二)、行政院「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定額減免)(←詳見連結)
         1.申請資格:
  (1).本國籍
  (2).修業年限內之學士班(若於同一學程辦理過任一減免,則不符合資格)
  (3).未辦理身分減免之學生(與各部會減免僅能擇一)
          2.排除對象:
            (1).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就學減免或其他政府各部會有關就學費用減免者。
            (2).重複就讀同一教育階段已減免過者。
          3.減免金額:
             (1).
日間部:一學期1.75萬元,每學年3.5萬元。
             (2).
進修部:每學分費減免50%,一學期最高減免1.75萬元。

          4.定額減免將直接於上下學期學雜費扣減,不須另外申請。
5.若父母有申請人事行政總處公教子女教育補助,或您領有ROTC學雜費補助等,此類補助因亦屬政府補助,且優於定額減免,請務必通知課指組更新成全額繳費單,以利您請領其他部會補助金,若您欲申請其他部會補助,建議擇優申請,避免後續追繳及補助金資格因重複請領而被取消。
6.若您有符合減免身分,請自行試算減免金額,若低於定額減免(1.75萬元),建議擇優請領定額減免。如仍要擇領補金金額較少之各部(局、會、區公所)獎助學金,則須將教育部已扣減之1.75萬元款項於學校繳清,若未補繳則以上獎助學金資格將因重複請領而被取消。
承辦人:課指組陳俐雅小姐
聯絡電話:8662-5848
二、就學貸款
辦理資格:
家庭年所得需在限額內
1.114萬以下(在校期間利息由政府負擔)
2.114萬至120萬(在校期間利息由政府及借款學生各負擔半額)
3.超過120萬(學生本人是否有另一兄弟姊妹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繳交兄弟姊妹該學期註冊證明)
承辦人:課指組黃薈玶小姐
聯絡電話:8662-5848 
三、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申請對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含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及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90萬元(學士班)、70萬元(碩士班)。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4.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5.可與行政院拉近方案定額減免加碼並用。
承辦人:課指組陳俐雅小姐
聯絡電話:8662-5848
四、分期付款申請
本校為照顧經濟困難無法於註冊繳費截止日前繳交學雜費及住宿費之學生,前學期分期付款未結清,不得辦理次學期分期付款,如達畢業資格,亦應結清欠費始可領取學位證書。
緩繳分期繳納日期及金額:
一、第一期款項應於申請日完成繳納,未於期限內繳費,則依本校學則第23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分期付款以三期為限,第一期最少應為總學雜費之三分之一。
三、若已申請就學貸款經審查後通知為未能核貸者,應於通知後一週內提出申請,並繳納第一期金額。
四、申請分期金額應於該學期第十六週前清償完畢。
承辦人:課指組黃薈玶小姐
聯絡電話:8662-5848
急難救助
一、本校學生急難 救助金
急難救助金額:
(一)傷病救助方面(係指學生個人):
1.學生住院,慰問金1500元,加護病房3000元。
2.於住加護病房後而身故者,慰問金10000元。
3.以身故申請者,低收入戶學生救助金額為20000元,其他為15000元。
(二)生活救助方面(係指家庭一等親):
  1.以身故申請者
(1)低收入戶身分學生救助金額為20000元。
(2)弱勢身分學生為15000元。
(3)其他身分為7000元。
(4)兄弟姐妹身故,無補助。若為家庭經濟主要來源,可於其他項下提專案處理。
承辦人:課指組黃薈玶小姐
聯絡電話:8662-5848
二、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
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但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二)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遺棄或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並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三)因其父母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2.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3.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五千元;住院達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4.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四)因其他家境特殊、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教育部專案核准者。
承辦人:課指組黃薈玶小姐
聯絡電話:8662-5848
三、齊力成金助學計畫
(一)申請對象:凡本校學生家境清寒,或家庭遭受重大變故,致使經濟陷入困頓,影響其就學者,經「齊力成金」助學會議審核通過後,得核發齊力成金助學金
(二)核發:本助學金之核發,經本助學金委員會通過後,分為以下六種額度核發為原則:
1.全額補助:包括學雜費全額、以及住宿費(依本校宿舍收費標準)、書籍費(新台幣參仟元整)補助。
2.學雜費補助:以學雜費全額補助,但不含住宿費及書籍費。
3.定額補助:補助學雜費金額固定為新台幣参萬元整。
4.差額補助:學生因具有其他減免條件,差額不足部分由本助學金補助。
5.借款:學生先行向本助學金借款,以繳納就學費用,並明列還款時間,依期還款。
6.其他補助:由學生提出生活需求金額,由所屬導師、系(所)主管審查屬實後,經委員會審查通過。
承辦人:課指組黃薈玶小姐
聯絡電話:8662-5848
校內、外獎助學金
一、校外
依據各單位(財團法人、宮、廟)等實際來的申請內容辦理,請參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獎助學金公告區。
承辦人:課指組陳俐雅小姐
聯絡電話:8662-5848
二、校內(含教育部)
(一)、清寒學生獎學金(每學期辦理):
(1)申請資格:獎勵領有低收入戶證明且學業成績優良同學。
(2)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80(含)分以上,操行成績達80分(含)以上,該學期未曾遭記小過以上處分。(不含新生第一學期及畢業生第二學期)
(3)名額:由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決定之。
(4)金額:每名新台幣5,000元整。
(5)每學期申請時間如下:依公告辦理(約每年11月底、4月底前)。

(二)、身心障礙獎學金(每學期辦理):
(1)本校學生本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學業成績及品行表現優良者,給予獎勵。
(2)申請條件:
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70(含)分以上,操行成績達80分(含)以上,且該學期未曾遭記小過以上處分,(不含新生第一學期及畢業生第二學期)。
(3)名額:由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決定之。
(4)金額:每人每學期學業成績達70分以上新台幣3,000元,學業成績達80以上者新台幣5,000元整。
(5)每學期申請時間如下:依公告辦理(約每年11月底、4月底前)。

(三)、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1)父母或監護人因非自願離職問題影響學生就學,用以協助學生順利就學。
(2)申請條件:父母或監護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未領取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補助、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及教育部失業勞工子女助學補助金者,可申請補助。
A.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者。
B.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
C.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3)每學期申請時間如下:依公告辦理(約每年11月底、4月底前)。
(4)每人每年以領取一次為限。

(四)、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戶學生助學金(每學期辦理):
操行無小過懲處紀錄,學業成績60分以上、同學程未請另過者,可提出申請,每人5,000元。
承辦人:課指組陳俐雅小姐
聯絡電話:8662-5848
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
(1)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得申請獎學金,每學期新臺幣二萬二千元。
(2)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達六十分以上或設籍臺東縣蘭嶼鄉具雅美族身分者,得申請一般助學金,每學期新臺幣一萬七千元。
(3)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達六十分以上者,得申請低收入戶助學金每學期新臺幣二萬七千元或中低收入戶助學金每學期新臺幣一萬七千元。
(4)實際獲取名額依「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實施要點」辦理。
(5) 本獎(助)學金每學期辦理。
承辦人:
原住民學生資源中心洪詩雅小姐
聯絡電話:8662-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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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助學措施
一、生活助學金
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大專弱勢學生,依本校分配有生活助學金的教學或行政單位之名額,由各單位徵詢辦理(每月應服務30小時(每週不超過8小時)為原則,發予6000元)。
承辦人:課指組陳俐雅小姐
聯絡電話:8662-5848
二、高教深耕-經濟不利學生輔導機制計畫
1.職涯諮詢
2.職涯探索
3.
生涯或職涯轉銜輔導知能

4.證照獎勵
5.競賽展演獎勵金
6.
學習助學金

各分項計畫依據各項執行要點辦理。
負責單位:
1.學諮中心
職涯諮詢、職涯探索生涯或職涯轉銜輔導知能2.實習就業組:
證照獎勵、
競賽展演獎勵金
4.課務組:
學習助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