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科技大學協助學生就學相關措施 | ||
學雜費減免及有關繳納方式 | ||
一、學雜費減免 | 辦理資格: 領有相關證件證明 1.低收入戶(學雜費全免) 2.中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6/10) 3.身心障礙人之子女(重度-學雜費減免全免、中度-學雜費減免7/10、輕度-學雜費減免4/10) 4.身心障礙學生(重度-學雜費減免全免、中度-學雜費減免7/10、輕度-學雜費減免4/10) 5.現役軍人子女(學雜費減免3/10) 6.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學雜費減免6/10) 7.軍公教遺族(全公費學雜費全免、半公費學雜費減免1/2) 8.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約6/10) |
承辦人:課指組王彩屏小姐 聯絡電話:8662-5848 |
二、就學貸款 |
辦理資格: 家庭年所得需在限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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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課指組陳俐雅小姐 聯絡電話:8662-5848 |
三、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 申請對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含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及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
承辦人:課指組王彩屏小姐 聯絡電話:8662-5848 |
四、分期付款申請 | 本校為照顧經濟困難無法於註冊繳費截止日前繳交學雜費及住宿費之學生,前學期分期付款未結清,不得辦理次學期分期付款,如達畢業資格,亦應結清欠費始可領取學位證書。 緩繳分期繳納日期及金額: 一、第一期款項應於申請日完成繳納,未於期限內繳費,則依本校學則第23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分期付款以三期為限,第一期最少應為總學雜費之三分之一。 三、若已申請就學貸款經審查後通知為未能核貸者,應於通知後一週內提出申請,並繳納第一期金額。 四、申請分期金額應於該學期第十六週前清償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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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救助 | ||
一、本校學生急難 救助金 | 急難救助金額: (一)傷病救助方面(係指學生個人): 1.學生住院,慰問金1500元,加護病房3000元。 2.於住加護病房後而身故者,慰問金10000元。 3.以身故申請者,低收入戶學生救助金額為20000元,其他為15000元。 (二)生活救助方面(係指家庭一等親): 1.以身故申請者 (1)低收入戶身分學生救助金額為20000元。 (2)弱勢身分學生為15000元。 (3)其他身分為7000元。 (4)兄弟姐妹身故,無補助。若為家庭經濟主要來源,可於其他項下提專案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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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 | 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但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二)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遺棄或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並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三)因其父母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2.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3.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五千元;住院達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4.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四)因其他家境特殊、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教育部專案核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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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齊力成金助學計畫 | (一)申請對象:凡本校學生家境清寒,或家庭遭受重大變故,致使經濟陷入困頓,影響其就學者,經「齊力成金」助學會議審核通過後,得核發齊力成金助學金 (二)核發:本助學金之核發,經本助學金委員會通過後,分為以下六種額度核發為原則: 1.全額補助:包括學雜費全額、以及住宿費(依本校宿舍收費標準)、書籍費(新台幣參仟元整)補助。 2.學雜費補助:以學雜費全額補助,但不含住宿費及書籍費。 3.定額補助:補助學雜費金額固定為新台幣参萬元整。 4.差額補助:學生因具有其他減免條件,差額不足部分由本助學金補助。 5.借款:學生先行向本助學金借款,以繳納就學費用,並明列還款時間,依期還款。 6.其他補助:由學生提出生活需求金額,由所屬導師、系(所)主管審查屬實後,經委員會審查通過。 |
承辦人:課指組黃薈玶小姐 聯絡電話:8662-5848 |
四、【看見希望 安心就學】 慈濟基金會擴大助學關心社會家庭困頓方案 | 各班有家庭突遭變故,沒有任何社會福利補助,需要協助學雜費、午餐費及家庭生活費,請填寫申請表,由本校交給慈濟慈善基金會,他們會派人做家訪,俟家訪完畢後,依家庭狀況給予適時補助 | 承辦人:課指組陳俐雅小姐 聯絡電話:8662-5848 |
校內、外獎助學金 | ||
一、校外 | 依據各單位(財團法人、宮、廟)等實際來的申請內容辦理,可參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獎助學金公告區 摘述部分獎助學金申請條件如下: 許茂林獎助學金(10個名額每名10000元) 申請條件 1. 未領其他獎學金 2. 家境清寒,突遭重大變故者優先。 3. 操行甲等 4. 上學期成績平均學業七十分以上 5. 讀書計畫(短期和長期)或畢業生之生涯規劃。 張榮發基金會(6個名額每名20000元) ●申請對象:為家境清寒者或家庭突遭變故,如父母親或負擔家計者因病重、或家庭遭受重大災害等情形,致無力繼續就學者。 ●成績標準:前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七十五分以上。 ●推薦期限:於下學期開學日起至4月中上旬止 宗倬章先生獎學金(2個名額每名40000元) ●候選人資格: 1家境清寒(由導師在推薦表中詳述家境清寒狀況即可)、家庭遭遇變故使經濟發生困難或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2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或全校/全班排名百分比前10%。 3本學期未領其他獎學金(「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各級政府機關發給之「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除外)。 ●推薦期限:概為每年10月15日止 金融總會獎助學金(10個名額每名50000元) ●申請人資格條件:以下一至四條件須同時具備 一、現就讀於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之在學學生(不含 在職專班學生、空中大學生、假日班之進修推廣生)、碩士生及博士生。 二、前學年度下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65 分以上(僅限大專院校學業成績)。 三、前學年度下學期德行成績無曠課及懲處紀錄。 四、財務或其他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符合各縣市政府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二)家庭遭受重大事故(含災害、經濟變故、人口傷亡等)。 (三)家中負擔家計者因失業、失蹤或罹患重大疾病,無法工作。 (四)目前接受社福單位輔導、扶助或安置。 (五)其他足以證明需要財務協助。請各校協助上傳導師推薦信或自述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俾便查考 ●學生申請時程:學生申請自10 8年9月9日起至10月5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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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內(含教育部) | 1.清寒學生獎學金 (1)申請資格:獎勵領有低收入戶證明且學業成績優良同學。 (2)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80(含)分以上,操行成績達80分(含)以上,該學期未曾遭記小過以上處分。(不含新生第一學期及畢業生第二學期) (3)名額:由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決定之。 (4)金額:每名新台幣5000元整。 (5)每學期申請時間如下: A.第一學期十一月底以前辦理。 B.第二學期四月底以前辦理。 2.身心障礙獎學金 (1)本校學生本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學業成績及品行表現優良者,給予獎勵。 (2)申請條件: 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70(含)分以上,操行成績達80分(含)以上,且該學期未曾遭記小過以上處分,(不含新生第一學期)。 (3)名額:由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酌情議決。 (4)金額:每人每學期學業成績達70分以上新台幣三仟,學業成績達80以上者伍仟元整。 (5)每學期申請時間如下: A.第一學期十一月底以前提出申請。 B.第二學期四月底以前前提出申請。 3.教育部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 (1)申請時間:每年1月30日前,每學年一次。 (2)於申請成績之學年度持 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依下列規定申請獎補助: A.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發給獎學金。 B.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發給補助金。 C.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D.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補助金。 (3)所定獎學金、補助金之類別及金額請參閱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4.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1)父母或監護人因非自願離職問題影響學生就學,用以協助學生順利就學。 (2)申請條件:父母或監護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未領取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補助(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校學生每學期伍仟元補助除外)、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及教育部失業勞工子女助學補助金者,均可申請補助。 A.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者。 B.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 C.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3)每學期申請時間如下: A.第一學期十一月底以前提出申請。 B.第二學期五月底以前提出申請。 (4)金額:新台幣一萬元整,每人每年以領取一次為限。 5.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戶學生助學金(每學期辦理) 操行無小過懲處紀錄,學業成績60分以上均可提出申請,無名額限制,每人5000元。 |
承辦人:課指組王彩屏小姐 聯絡電話:8662-5848 |
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 | (1)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得申請獎學金,每學期新臺幣二萬二千元。 (2)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達六十分以上或設籍臺東縣蘭嶼鄉具雅美族身分者,得申請一般助學金,每學期新臺幣一萬七千元。 (3)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達六十分以上者,得申請低收入戶助學金每學期新臺幣二萬七千元或中低收入戶助學金每學期新臺幣一萬七千元。 (4)實際獲取名額依「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實施要點」辦理。 (5) 本獎(助)學金每學期辦理。 |
承辦人: 原住民學生資源中心洪詩雅小姐 聯絡電話:8662-5841 |
其他相關助學措施 | ||
一、生活助學金 |
具低收入戶、家庭年收入70萬以下之弱勢學生,依本校分配有生活助學金的教學或行政單位之名額,由各單位徵詢辦理((每月應服務30小時(每週不超過8小時)為原則,發予6000元)。 |
承辦人:課指組王彩屏小姐 聯絡電話:8662-5848 |
二、高教深耕-弱勢輔導機制計畫 |
1.職涯規劃與就業輔導︰ (1)辦理方式: A.就業轉銜座談會:預計每學年辦理兩場次,邀請本校大二至大四弱勢學生家長一同參與,預計補助50人次,全程參與者發給獎勵金2,000元。 B. 職涯探索團體:開設學生汽車美容、餐飲等兩類課程,並培訓學生考取相關證照,學生參與2/3課程,課程結束後繳交參與心得並協助學生報考相關證照,即發給獎勵金2,000元,預計補助30人。 C.職涯輔導: (A)需提供每位弱勢學生4次的職涯諮詢,且每次諮詢須做簡單的紀錄。 (B)在此4次的諮詢過程中,須協助學生完成包含基本資料表的填寫(有既定表單)、生涯興趣量表的測驗和結果解釋,以及履歷自傳的撰寫。 (C)第1次諮詢時請學生簽署諮詢同意書,最後1次諮詢時請學生填寫回饋單,4次諮詢皆須填寫諮詢的日期及時間,並請學生簽名。 2.課業輔導之協助︰ (1)依「東南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學習助學金核發實施要點」條件參加學業輔導者,需依教務處公告時程,每週至多10小時學業輔導,再依實際參與時數,由教務處申請核發學習助學金。學期結束,學業成績進步者,次學期初核發獎勵金新台幣貳仟元整: 依上述條件參加優秀學生之多元學習方案者,每學期成績優異達90分以上者獎助壹萬元,80 分(含)以上至 90 分(不含)者,核發學習獎勵金伍仟元整 (進步獎勵金與成績優異獎助金擇一) 3.弱勢學生證照輔導
A. 報名費:依報名費實際金額核發,報名費核發金額上限為5 ,000元 。
為達到照顧經濟弱勢學生踴躍參加各項專業技藝能競賽及展演方面,實習就業組隨時提供政府機關等各項專業技藝能競賽及展演資訊,不定期通知各系專業老師協助輔導參加,補助項目:報名費、材料費、競賽展演活動期間差旅費、競賽成績優秀獎勵金。 |
就業轉銜、職涯探索負責單位:學諮中心 課業輔導之協助負責單位:課務組唐瑀謙組長 弱勢學生證照輔導負責單位:實習就業組吳美蘭小姐 弱勢學生競賽展演輔導負責單位:實習就業組蔣嘉生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