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移民署辦理「114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限額)
一、 依內政部移民署114年11月13日移署移字第11401565941號函辦理。
二、 內政部移民署為提供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其子女適當關懷扶助及獎勵,同時鼓勵新住民積極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證照,培養新住民子女特殊優秀才能,增加社會競爭力,特研訂旨揭計畫。
三、 申請日期:自115年2月23日起至115年3月13日止。
四、申請對象:新住民及其子女。
五、核發獎項及金額:包括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獎勵金、總統教育獎勵金、新住民及其子女優秀及清寒獎(助)學金與新住民證照獎勵金。視申請獎項核予新臺幣2,000元至5萬元不等獎助(勵)學金。
五、核發獎項及金額:包括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獎勵金、總統教育獎勵金、新住民及其子女優秀及清寒獎(助)學金與新住民證照獎勵金。視申請獎項核予新臺幣2,000元至5萬元不等獎助(勵)學金。
六、 申請資料:
1.申請書
2.一年內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父、母及學生本人記事欄及原生國籍等資料)、114-1學期成績單、帳戶影本、低收證明(僅申請清寒助學金需檢附)。
3.新住民申請人或父、母如尚未設籍,則須檢附有效之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4.114學年度上學期之在學成績單。
5.帳戶影本。
6.清寒助學金需領檢附本年度政府核定之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
2.一年內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父、母及學生本人記事欄及原生國籍等資料)、114-1學期成績單、帳戶影本、低收證明(僅申請清寒助學金需檢附)。
3.新住民申請人或父、母如尚未設籍,則須檢附有效之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4.114學年度上學期之在學成績單。
5.帳戶影本。
6.清寒助學金需領檢附本年度政府核定之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
七、本獎助(勵)金為名額限制,資格符合者以先申請優先提報,缺額如下(申請單因需另外系統印出簽名,故請親繳至本校課指組):
1.新住民優秀獎學金:1名
2.新住民清寒獎學金(另檢附低收證明):1名
3.新住民子女優秀獎學金:11名
4.新住民子女清寒獎學金(另檢附低收證明):11名
2.新住民清寒獎學金(另檢附低收證明):1名
3.新住民子女優秀獎學金:11名
4.新住民子女清寒獎學金(另檢附低收證明):11名
八、相關申請資格請詳見附檔說明。
*以上獎學金不得與教育部學產低收入戶助學金、教育部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重複辦理;若查核重複申請,將追回已發放獎(助)學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