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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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11月18日發布之「秋冬防疫專案」、本部109年8月20日臺教高通字第1090119552號函(諒達)及109年9月8日臺教高通字第1090130773號函(諒達)辦理。 |
二、 |
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11月18日發布之「秋冬防疫專案」,自109年12月1日起,請各校據以配合並提醒教職員工生下列事項: |
(一)邊境檢疫:自109年12月1日至110年2月28日,入境我國機場或經我國機場轉機之旅客,不論身分(本國籍與外國籍人士等)或來臺目的(求學、工作、外交公務等),均應檢附「表訂登機時間前3個工作日內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始可登機來臺;如抵臺後發現檢驗報告不實,或拒絕、規避、妨礙相關檢疫措施,得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處以罰鍰。 |
(二)社區防疫:自109年12月1日起進入八大類場所(醫療照護、大眾運輸、生活消費、教育學習、觀展觀賽、休閒娛樂、宗教祭祀、洽公),強制要求佩戴口罩;未依規佩戴口罩且經勸導不聽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處以罰鍰。 |
三、 |
為強化邊境檢疫,本部前以109年9月8日臺教高通字第1090130773號函示,教職員工生出國案件應先採取替代措施,於疫情管制過後再行前往;倘有必要性或急迫性出國需求時,學校應審慎評估。爰依上開指揮中心及本部通函,請學校務必提醒下列事項,避免造成校園防疫破口: |
(一)尚未來(返)臺境外生以及在臺教職員工生出國再入境時應檢附表訂登機時間前3個工作日內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 |
(二)依本部109年8月20日臺教高通字第1090119552號函示,自109年9月1日起停止安排境外生入住位於有學生上課及教學活動之校園內檢疫宿舍,一律入住防疫旅館或集中檢疫所。慮及集中檢疫所量能有限,將優先提供尚未來(返)臺之境外生申請;如已在臺學生出國再入境時,學校不得安排於校內宿舍或申請集中檢疫所進行居家檢疫。 |
(三)依交通部觀光局109年9月14日防疫旅館補助延長至109年12月31日之新聞稿,自109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房每日補助新臺幣800元,並自109年10月1日起,僅補助提供本國籍或持永久居留證之居家檢疫者及居家隔離者入住之防疫旅宿。如已在臺之境外生擬再出入境,請學校予以提醒。 |
(四)教職員工生如經學校審慎評估有必要性或急迫性出國(含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需求,學校應確實掌握其返國動向,並於入境後主動追蹤關懷其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情形,降低返回校園風險。 |
四、 |
為配合秋冬防疫專案之社區防疫,請學校依本部109年9月8日臺教高通字第1090130773號函加強督導辦理以下校園防疫注意事項,共同維護校園及社區安全: |
(一)社交距離及佩戴口罩注意事項:上課時應維持社交距離;如無法為持社交距離,即應佩戴口罩。 |
(二)大型集會活動防疫注意事項:須保持社交距離並落實實名制;如無法為持社交距離,即應佩戴口罩。 |
(三)校園空間開放注意事項:應落實實聯制及體溫量測,並注意蒐集民眾個人資料之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