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114學年度第2學期就學補助
一、承辦單位:臺北市。
二、項目名稱:失業勞工子女114學年度第2學期就學補助。
三、受理期程:115年02月02日至115年03月31日止。
四、申請資格:
(1)設籍臺北市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子女就讀國內大專院校具正式學籍(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空中進修學院、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但申請人與設籍本市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受設籍限制。
(2)申請人須於114年10月1日至115年3月31日期間非自願離職失業,且提出申請補助時仍未就業,並符合失業1天以上未滿6個月〔失業起始日未於此期間者,不予補助〕。。
(3)申請人及配偶113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48萬元以下。
(4)申請人子女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各類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例如:已領取教育部高中職免學費補助、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金等,不予補助)。
(5)申請人子女就讀「私立大專」註冊繳費單已扣減學雜費減免1.75 萬元者,須將教育部已扣減之1.75 萬元款項退回學校,始能請領本局補助;如未退回,將因重複請領而被取消補助資格。
五、獎勵方式:私立大專院校(含五專後2年):每名學生新臺幣 35,800元。(2)申請人須於114年10月1日至115年3月31日期間非自願離職失業,且提出申請補助時仍未就業,並符合失業1天以上未滿6個月〔失業起始日未於此期間者,不予補助〕。。
(3)申請人及配偶113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48萬元以下。
(4)申請人子女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各類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例如:已領取教育部高中職免學費補助、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金等,不予補助)。
(5)申請人子女就讀「私立大專」註冊繳費單已扣減學雜費減免1.75 萬元者,須將教育部已扣減之1.75 萬元款項退回學校,始能請領本局補助;如未退回,將因重複請領而被取消補助資格。
六、申辦方式:線上申請(https://service.taipei/case-detail/AJ004),或列印紙本由申請人自行掛號寄送。
七、相關注意事項及申請檢附文件,請詳見附件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