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第1學期東南科技大學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申請
一、申辦日期:113年11月11日(星期一)至113年11月22日(星期五)截止。
二、申請資格:
凡具有本校正式學籍學生(不含各類在職班),其父母或監護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未領取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補助、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及教育部失業勞工子女助學補助金者,可申請補助。
(一)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者。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
(三)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三、檢附文件:
(三)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1、申請表乙份。
2、非自願失業證明(事業單位如已歇業,無法取得原任職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者,則以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經實地訪視後,出具文件證明之。)
3、最近三個月全戶戶籍謄本(含關係人及學生本人)
4、在學證明
5、未領取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補助、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及教育部失業勞工子女助學補助金證明。
2、非自願失業證明(事業單位如已歇業,無法取得原任職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者,則以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經實地訪視後,出具文件證明之。)
3、最近三個月全戶戶籍謄本(含關係人及學生本人)
4、在學證明
5、未領取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補助、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及教育部失業勞工子女助學補助金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