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 110年度促進原住民族中高齡就業計畫
▶計畫目的:為協助原住民族中高齡人口重返或進入一般勞動市場,訂定旨揭計畫設置獎助民營事業單位,鼓勵優先進用中高齡原住民勞工,並佐以補助津貼方式穩定受雇人員之家庭經濟收入。
▶申請期限:
一、第一梯次:110年8月1日起至110年9月31日止。
二、第二梯次:110年1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10日止。
▶申請方式:由用人單位(雇主)於申請期限內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僱用及就業獎勵津貼。
▶獎勵資格、對象:
一、僱用原住民族中高齡之「用人單位」(雇主)
二、受僱之原住民族中高齡「勞工」:
(一) 40歲以上未滿65歲之原住民。
(二) 受僱勞工應「連續在職達3個月」以上。
▶獎勵方式:
一、僱用獎勵津貼(用人單位(雇主)):
*應於110年1月1日起「始」僱用年滿40歲以上未滿65歲之原住民
*連續僱用同一勞工達3個月後始請領津貼。
每月獎勵額度如下:
(一) 僱用全部工時勞工:
1.僱用勞工每月投保薪資達2萬6,400元以上者,用人單位每月獎勵津貼6,000元整。
2.僱用勞工每月投保薪資達「當年度公告基本工資」(2萬4,000元),但未達2萬6,400元者,用人單位每月獎勵津貼4,000元整。
(二) 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受僱勞工每月投保薪資按「當年度公告基本工資」(每小時160元)計算,每月上工至少40小時,每月核薪至少6,400元者,用人單位每月獎勵津貼2,000元整。
二、就業獎勵津貼(勞工):受僱原住民族中高齡勞工連續在職達3個月後,每月獎勵津貼額度如下:
(一)受僱全部工時勞工:受僱勞工每月投保薪資達「當年度公告基本工資」(2萬4,000元)者,勞工每月獎勵津貼2,000元。
(二) 受僱部分工時勞工:受僱勞工每月至少工作40小時,每月投保薪資至少6,400元者,每月獎勵津貼1,000元。
▶注意事項:
*每案用人單位及勞工至多獎勵11個月為限。
*同一用人單位僱用同一勞工視為1案,每一用人單位至多申請5名勞工獎勵。
▶申請要點、文件:
110年度促進原住民族中高齡就業計畫 要點
110年度促進原住民族中高齡就業計畫 申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