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福利部国民健康署制作之「电子烟vs加热菸认清不触法」中英文版图卡各1份
一、 依卫生福利部国民健康署115年8月12日国健教字第1150761129号函办理。
二、 卫生福利部国民健康署前揭函文表示,依据菸害防制法第15条规定,全面禁止电子烟等类菸品,并严格管制符合菸品定义之新型态菸草产品(包含加热菸),为协助各级机关执行菸害防制业务,特制作旨揭图卡,内容包含电子烟与加热菸之外观辨识、差异比较及法 律规定等。
三、 请各校运用旨揭图卡,强化教职员工生对新兴菸品之识能,并请本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转知高级中等以下学校配合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