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製作之「電子煙vs加熱菸認清不觸法」中英文版圖卡各1份
一、 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5年8月12日國健教字第1150761129號函辦理。
二、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前揭函文表示,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為協助各級機關執行菸害防制業務,特製作旨揭圖卡,內容包含電子煙與加熱菸之外觀辨識、差異比較及法 律規定等。
三、 請各校運用旨揭圖卡,強化教職員工生對新興菸品之識能,並請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轉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配合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