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检送「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就学贷款办法」第16条条文勘误表、第16条修正条文对照表勘误表各1份
教育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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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yinyin@mail.moe.gov.tw
受 文 者: 东南科技大学
发文日期:
中华民国 113 年 4 月 1 日
发文字号:
台教高(四) 字第 1132200903A 号
速 别: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共(2)件 「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就学贷款办法」第16条条文勘误表pdf档、第16条修正条文对照表勘误表pdf档 (共 2 个附件:A09000000E_1132200903A_senddoc4_Attach1.pdf、A09000000E_1132200903A_senddoc4_Attach2.pdf)
113010002573_A09000000E_A09000000E_1132200903A_senddoc4_Attach1.pdf (附件一)
113010002573_A09000000E_A09000000E_1132200903A_senddoc4_Attach2.pdf (附件二)
主旨: 检送「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就学贷款办法」第16条条文勘误表、第16条修正条文对照表勘误表各1份,请查照更正。
说明: 「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就学贷款办法」业经本部中华民国113年1月16日台教高(四)字第1132200031A号令修正发布在案。
正本: 立法院、行政院、行政院法规会、行政院教育科学文化处、司法院秘书长、法务部、国防部、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请转知各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及贵署所属高级中等学校)、各公私立大专校院(国立空中大学、高雄市立空中大学除外)、台湾银行、台北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土地银行、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
副本: 本部技术及职业教育司、本部高等教育司(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