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大学生物资源暨农学院实验林管理处溪头自然教育园区查获民众使用伪造之「志愿服务荣誉卡」案
教育部 函
地 址: 100217 台北市中正区中山南路5号
传 真:
承 办 人: 翁怡华
联络电话: 02-7736-5839
电子邮件: g6u86@mail.moe.gov.tw
受 文 者: 东南科技大学
发文日期:
中华民国 112 年 2 月 15 日
发文字号:
台教技(二) 字第 1120016148 号
速 别: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共(2)件 青年署来函、卫生福利部原函 (共 2 个附件:A09000000E_1120016148_senddoc1_Attach1.PDF、A09000000E_1120016148_senddoc1_Attach2.pdf)
112010001080_A09000000E_A09000000E_1120016148_senddoc1_Attach1.PDF (附件一)
112010001080_A09000000E_A09000000E_1120016148_senddoc1_Attach2.pdf (附件二)
主旨: 函转卫生福利部有关国立台湾大学生物资源暨农学院实验林管理处溪头自然教育园区查获民众使用伪造之「志愿服务荣誉卡」案,请查照。
说明:
一、 依据本部青年发展署112年2月14日台教授青字第1120000042号函转卫生福利部112年2月8日卫部救字第1120103402号函办理。
二、 依志愿服务法第20条规定,志工服务年资满三年,服务时数达三百小时以上者,得检具证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机关申请核发志愿服务荣誉卡。志工进入收费之公立风景区、未编定座次之康乐场所及文教设施,凭志愿服务荣誉卡得以免费。
三、 为避免志工触法及维护志工荣誉,请转知所辖运用单位,加强对所属志工宣导有关志愿服务荣誉卡使用相关规定,不得转借、冒用或不当使用。
四、 另请转知所辖收费之公立风景区、未编定座次之康乐场所及文教设施等,如经查获使用伪造之志愿服务荣誉卡,案涉刑法伪造文书印文罪,请报警察机关依法办理。
五、 检附青年署来函、卫生福利部原函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