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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溪頭自然教育園區查獲民眾使用偽造之「志願服務榮譽卡」案

  • 2023-02-16
  • 黃 薈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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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地  址: 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傳  真:
承 辦 人: 翁怡華
聯絡電話: 02-7736-5839
電子郵件: g6u86@mail.moe.gov.tw
受 文 者: 東南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二) 字第 1120016148 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共(2)件  青年署來函、衛生福利部原函 (共 2 個附件:A09000000E_1120016148_senddoc1_Attach1.PDF、A09000000E_1120016148_senddoc1_Attach2.pdf) 
112010001080_A09000000E_A09000000E_1120016148_senddoc1_Attach1.PDF (附件一)
112010001080_A09000000E_A09000000E_1120016148_senddoc1_Attach2.pdf (附件二)

主旨: 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溪頭自然教育園區查獲民眾使用偽造之「志願服務榮譽卡」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部青年發展署112年2月14日臺教授青字第1120000042號函轉衛生福利部112年2月8日衛部救字第1120103402號函辦理。

二、 依志願服務法第20條規定,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三、 為避免志工觸法及維護志工榮譽,請轉知所轄運用單位,加強對所屬志工宣導有關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相關規定,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

四、 另請轉知所轄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等,如經查獲使用偽造之志願服務榮譽卡,案涉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請報警察機關依法辦理。

五、 檢附青年署來函、衛生福利部原函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