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115学年度第1学期清寒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承办单位:台南市政府。
二、项目名称:台南市115学年度第1学期清寒优秀学生奖学金。
三、受理期程:115年09月15日至115年10月09日止。
四、申请资格:
(1)凡设籍台南市6个月以上,就读国内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及本市国民中小学,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优先级):
A.低收入户。
B.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孙子女。
C.中低收入户学生。
D.家庭年所得50万元以下之学生。
(2)清寒学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清寒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
A.大学校院及专科学校(含五年制专科学校四、五年级):学业成绩学期平均80分以上,且当学期未有旷课纪录及未受记过处分及累计3支警告以上者。
B.高级中等及职业学校、五年制专科学校一至三年级:学业成绩学期平均75分以上,且当学期未有旷课纪录及未受记过处分及累计3支警告以上者。
C.国民中学:学期学业成绩平均80分以上,并无任何一科及一领域不及格者,当学期未有旷课,且记过及累计3支警告以上者。
D.国民小学:各领域学习课程之学期评量结果均优等(90分以上),且当学期未有旷课者。
E.前项在学学生不含进修部学生、进修学校学生、推广进修班学生、空中大学学生、延修生、实习生、研究生、一年级上学期学生及公费生。
五、奖励方式:大学校院、五年制专科学校四年级、五年级及二年制专科学校:120名,每名新台币5,000元。A.低收入户。
B.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孙子女。
C.中低收入户学生。
D.家庭年所得50万元以下之学生。
(2)清寒学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清寒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
A.大学校院及专科学校(含五年制专科学校四、五年级):学业成绩学期平均80分以上,且当学期未有旷课纪录及未受记过处分及累计3支警告以上者。
B.高级中等及职业学校、五年制专科学校一至三年级:学业成绩学期平均75分以上,且当学期未有旷课纪录及未受记过处分及累计3支警告以上者。
C.国民中学:学期学业成绩平均80分以上,并无任何一科及一领域不及格者,当学期未有旷课,且记过及累计3支警告以上者。
D.国民小学:各领域学习课程之学期评量结果均优等(90分以上),且当学期未有旷课者。
E.前项在学学生不含进修部学生、进修学校学生、推广进修班学生、空中大学学生、延修生、实习生、研究生、一年级上学期学生及公费生。
六、申办方式:将资料缴交至本校课指组统一汇整初审后,由本校造册送承办单位进行审核作业。
七、相关注意事项及申请检附文件,请详见附件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