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115學年度第1學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承辦單位:臺南市政府。
二、項目名稱:臺南市115學年度第1學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三、受理期程:115年09月15日至115年10月09日止。
四、申請資格:
(1)凡設籍臺南市6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本市國民中小學,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優先順序):
A.低收入戶。
B.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孫子女。
C.中低收入戶學生。
D.家庭年所得50萬元以下之學生。
(2)清寒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A.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80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3支警告以上者。
B.高級中等及職業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75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3支警告以上者。
C.國民中學:學期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並無任何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者,當學期未有曠課,且記過及累計3支警告以上者。
D.國民小學: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評量結果均優等(90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者。
E.前項在學學生不含進修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進修班學生、空中大學學生、延修生、實習生、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生。
五、獎勵方式:大學校院、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五年級及二年制專科學校:120名,每名新臺幣5,000元。A.低收入戶。
B.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孫子女。
C.中低收入戶學生。
D.家庭年所得50萬元以下之學生。
(2)清寒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A.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80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3支警告以上者。
B.高級中等及職業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75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3支警告以上者。
C.國民中學:學期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並無任何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者,當學期未有曠課,且記過及累計3支警告以上者。
D.國民小學: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評量結果均優等(90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者。
E.前項在學學生不含進修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進修班學生、空中大學學生、延修生、實習生、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生。
六、申辦方式:將資料繳交至本校課指組統一彙整初審後,由本校造冊送承辦單位進行審核作業。
七、相關注意事項及申請檢附文件,請詳見附件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