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转原住民族委员会为配合「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施行,明确现行平埔原住民族群权益保障范围。 2026-08-18 林 雅婷 一、 依据原住民族委员会本(115)年7月27日原民综字第1150038928号函(如附件1)办理。 二、 依司法院宪法法庭111年宪判字第17号判决及「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第23条规定,除「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第22条第1项明定平埔原住民族群语言及文化之保障,适用「原住民族语言发展法」、「文化资产保存法」及「原住民族传统智慧创作保护条例」外,平埔原住民不当然适用现行法律及相关规范中有关「原住民」或「原住民族」之规定。原住民族委员会前于本年5月19日邀集各机关研商,并于同年6月9日函送决议予各机关在案(如附件2)。 三、 请配合原住民族委员会上开来函及会议决议办理,后续并共同保障平埔原住民族群之相关权利。 115010006521_1_bc6743c3-c419-49a9-9d8e-74b1c9596b0d_A09000000E_1150075553_senddoc3_Attach1.pdf 115010006521_2_bc6743c3-c419-49a9-9d8e-74b1c9596b0d_A09000000E_1150075553_senddoc3_Attach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