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轉原住民族委員會為配合「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施行,明確現行平埔原住民族群權益保障範圍。 2026-08-18 林 雅婷 一、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本(115)年7月27日原民綜字第1150038928號函(如附件1)辦理。 二、 依司法院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及「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第23條規定,除「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第22條第1項明定平埔原住民族群語言及文化之保障,適用「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外,平埔原住民不當然適用現行法律及相關規範中有關「原住民」或「原住民族」之規定。原住民族委員會前於本年5月19日邀集各機關研商,並於同年6月9日函送決議予各機關在案(如附件2)。 三、 請配合原住民族委員會上開來函及會議決議辦理,後續並共同保障平埔原住民族群之相關權利。 115010006521_1_bc6743c3-c419-49a9-9d8e-74b1c9596b0d_A09000000E_1150075553_senddoc3_Attach1.pdf 115010006521_2_bc6743c3-c419-49a9-9d8e-74b1c9596b0d_A09000000E_1150075553_senddoc3_Attach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