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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校院专业辅导人员不宜担任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学生申诉行政幕僚业务,避免专业角色冲突

  • 2024-07-29
  • 陈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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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依据学生辅导法第 6条第 2项所定三级辅导之内容及同法第 12条,学
校所置专业辅导人员负责执行处遇性辅导措施,并协助发展性及介入性辅导措
施;专科以上学校之专业辅导人员,并应负责执行介入性辅导措施;惟性别平
等教育委员会或学生申诉行政作业,尚难认定符合上开规定。

二、次依监察院 108年 2月 27日院台教字第 1082430060号函之调查意
见:将『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之幕僚移出『学生辅导(谘商)中心』改由学
务处或秘书室其他单位人员负责,以免除辅导专业人员『多重角色』之困扰与
限制。

三、复依本部历来公文,摘述如下:
(一 )94年 11月 10日台训(三)字第 0940154767号函(谅达):事件
受理单位应为学务处或训导处,避免辅导人员及调查人员角色重叠情事。
(二 )99年 9月 15日台训(三)字第 0990158324号函(谅达):建议大
专校院性别平等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秘书或具整合校务功能之行政主管担
任,以发挥统筹协调 功能。
(三 )103年 9月 9日台教学(三)字第 1030126297号书函:当事人之
辅导人员应回避该事件之调查工作,参与事件之调查处理人员,亦应回避该当
事人之辅导工作。
(四 )106年 7月 28日台教学(三)字第 1060103361号函(谅达):于
事件调查处理期间提供双方当事人必要之心理辅导或其他协助,基于专业伦理
考量及避免造成辅导人员专业角色冲突,请学校妥适调配人力担任性平会承办
人。

四、又 111年 1月 19日台教学(二)字第 1112800178A号令发布之「大
学及专科学校学生申诉案处理原则 」第 3点第 2项规定:得指定专人或专责单
位,负责相关行政作业。学生认为违法或不当,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可向
学校提申诉。倘学生向辅导谘商人员寻求谘询协助、辅导或谘商,由其担任学
生申诉窗口亦产生角色矛盾,影响双方当事人对辅导专业者之信赖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