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專業輔導人員不宜擔任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學生申訴行政幕僚業務,避免專業角色衝突
說明:
一、依據學生輔導法第 6條第 2項所定三級輔導之內容及同法第 12條,學
校所置專業輔導人員負責執行處遇性輔導措施,並協助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
施;專科以上學校之專業輔導人員,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惟性別平
等教育委員會或學生申訴行政作業,尚難認定符合上開規定。
二、次依監察院 108年 2月 27日院台教字第 1082430060號函之調查意
見:將『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幕僚移出『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改由學
務處或秘書室其他單位人員負責,以免除輔導專業人員『多重角色』之困擾與
限制。
三、復依本部歷來公文,摘述如下:
(一 )94年 11月 10日台訓(三)字第 0940154767號函(諒達):事件
受理單位應為學務處或訓導處,避免輔導人員及調查人員角色重疊情事。
(二 )99年 9月 15日台訓(三)字第 0990158324號函(諒達):建議大
專校院性別平等委員會執行秘書由主任秘書或具整合校務功能之行政主管擔
任,以發揮統籌協調 功能。
(三 )103年 9月 9日臺教學(三)字第 1030126297號書函:當事人之
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事件之調查處理人員,亦應迴避該當
事人之輔導工作。
(四 )106年 7月 28日臺教學(三)字第 1060103361號函(諒達):於
事件調查處理期間提供雙方當事人必要之心理輔導或其他協助,基於專業倫理
考量及避免造成輔導人員專業角色衝突,請學校妥適調配人力擔任性平會承辦
人。
四、又 111年 1月 19日臺教學(二)字第 1112800178A號令發布之「大
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 」第 3點第 2項規定:得指定專人或專責單
位,負責相關行政作業。學生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可向
學校提申訴。倘學生向輔導諮商人員尋求諮詢協助、輔導或諮商,由其擔任學
生申訴窗口亦產生角色矛盾,影響雙方當事人對輔導專業者之信賴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