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学期起,学生申请校外住宿贷款,需检附租赁契约或其它相关佐证资料。
教育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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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办 人: 许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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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carol.hsu@mail.moe.gov.tw
受 文 者: 东南科技大学
发文日期:
中华民国 112 年 10 月 26 日
发文字号:
台教技(四) 字第 1122303040 号
速 别: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共(0)件 无附件
主旨: 有关学生申贷就学贷款「校外住宿费」相关注意事项,请依下列说明办理,请查照。
说明:
一、 依据「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就学贷款办法」第5条及「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就学贷款作业要点」第12点规定略以,学生可申请就学贷款之申贷范围为学杂费、实习费、书籍费、住宿费(住宿费申贷金额为该校住校宿舍费,校外住宿学生申贷之住宿费,以该校住校宿舍费之最高者为限)、学生团体保险费、海外研修费、生活费及电脑及网络通讯使用费。
二、 承上,就学贷款系为协助学生减轻筹措就学费用之负担,就前揭申贷范围及项目所实际支出费用给予贷款协助,爰此学生如因就学于校外租屋,进而衍生租屋费用支出之事实,请学校基于协助学生立场,于学生申请校外住宿贷款时,审视其租赁契约后,确认所需申贷金额(不逾该校住校宿舍费之最高者为限),也避免增加学生毕业后还款负担;如学生因故无法提出租赁契约,得请学生具明理由及提佐证资料替代。
三、 现行各大学校院除就学贷款外,亦有其他助学措施,学生如有需要,建议可洽就读学校申请急难救助措施、奖助学金、高教深耕就学协助机制或学校分期付款等相关机制,以减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