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2 桃园市原住民学生奖助-特殊杰出人才奖励金
▶申请日期:110/04/01(四)~110/04/30(五) ,于受理期间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资格:
(一)设籍本市四个月以上,就读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国内公私立国民小学至大专院校日间部原住民族学生,前一年度参加政府机关办理之县市级或全国级原住民族族语竞赛、体育竞赛及艺能竞赛获奖者或团体。但不含各级学校进修部、推广进修班、建教班、在职专班、进修补习学校、远距教学、学分班、在职进修班、延长修业年限及研究所学生。
(二)前目规定之获奖团体,应由同一所学校学生组成,且学生均须符合前目规定之资格。
▶奖助金金额:
1.奖励项目如下 (申请者仅能择一申请,不得重复 ):
(1) 个人单项竞赛项目 :原住民族族语竞赛、艺能竞赛 (音乐、舞蹈、美术、说唱艺术等)、体育竞赛。
(2) 团体竞赛项目 :原住民族族语竞赛。
2.个人单项竞赛奖励金额如下 :
(1) 县市级竞赛:第一名新台币五千元;第二名新台币四千元;第三名新台币三千元。
(2) 全国级竞赛:第一名新台币六千五百元;第二名新台币六千元;第三名新台币五千五百元;第四名新台币五千元;第五名新台币四千五百元;第六名新台币四千元。
3.团体竞赛奖励金额如下 :
(1) 县市级竞赛:第一名每团新台币二万元;第二名每团新台币一万五千元;第三名每团新台币一万元。
(2) 全国级竞赛:第一名每团新台币三万元;第二名每团新台币二万五千元;第三名每团新台币二万元;第四名每团新台币一万五千元;第五名每团新台币一万元;第六名每团新台币九千五百元。
备注:竞赛未列名次,而以等第评比获奖时,依下列方式办理
(1) 等第评比列为特优、优等、佳作者,比照前二目第一名至第三名规定办理,优胜或入选均不予奖励。
(2) 等第评比设有「特优」者:特优、优等、甲等、乙等,比照前二目第一名至第四名规定办理。
(3) 等第评比未设「特优」者:优等、甲等、乙等,比照前二目第一名至第三名规定办理。
(4) 特优取二名者,则优等比照前二目第三名规定办理 ;取三名者,则优等比照前二目第四名规定办理,其馀依序类推。
▶申请文件:
1. 个人单项竞赛:
(1) 个人竞赛项目之申请书。
(2) 获奖奖状或相关获奖证明文件影本 (影本须盖与正本相符章 )。
(3) 学生证正反面影本 (须盖有当学期学校注册章)或当学期在学证明书。
(4) 申请人或监护人之金融帐户封面影本。
(5) 领据。
2. 团体组竞赛:
(1) 团体竞赛项目之申请书。
(2) 获奖奖状及相关获奖证明文件影本 (影本须盖与正本相符章 )。
(3) 学生证正反面影本 (须盖有当学期学校注册章)或当学期在学证明书。
(4) 申请学校单位金融帐户封面影本及统一收据。申请学校单位金融帐户封面影本及统一收据。
(5) 领据。
⚠注意事项:
(一)清寒奖助金及优秀奖学金除国小组外,各组奖励名额,在本府年度预算经费额度内予以调整,并择优奖励。
(二)申请人 如有休学 、退学、户籍迁出或丧失补助资格者, 应主动告知本府 ,并缴还补助款。
(三)申请人如已领取与本要点各项之同性质 奖励或 补助者不得申请。
(四)申请奖励或补助所应检具文件不完备者,本府应通知申请人或其就读学校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者,驳回其申请。
▶申请附件与相关文件:
桃园市原住民族学生奖助要点
原住民族特殊杰出人才奖励金申请表
附表-应备文件查核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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