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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行天宮資優學生長期獎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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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辦單位: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
二、項目名稱:行天宮資優學生長期獎助辦法。
三、受理期程:115年07月20日至115年09月30日止。
四、培育對象(該基金會培育對象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校(院)大二(含)以上及碩、博士班在學學生,學業成績優異,或論文水準優異者。
   (1)大學部:大學學業成績每學期均達80分以上,且成績達該系前10%以內,操行甲等或80分以上之在學學生。
   (2)碩士、博士生:學業成績及論文水準優異之在學學生。
(二)家境經濟缺乏或困難之就學學生優先錄取。
(三)凡本辦法培育之學生,持續升學期間若表現優異且取得教育部採認之國外大學校院之碩、博士班入學許可,經詳細審核與評估後,可繼續給予培育。
(四)出國攻讀學位之獎助僅限本辦法持續培育之學生申請。申請者需詳實說明個人所獲得之留學獎助情況並檢附financial aids或scholarship、fellowship等相關證明。
五、獎勵方式:
(一)獎助項目及金額得視受培育學生之學雜費、書籍購置需求、國內外生活費等實際狀況個別評估核給。
(二)國內學校培育金額:每人每學年合計最高上限為新台幣20萬元。
(三)國外學校培育金額:每人每學年合計最高上限為新台幣40萬元。
六、培育期限(獲獎學生培育期間最高就讀年限規範如下):
(一)國內大學:至四年級。
(二)國內外碩士班:至三年級。
(三)國內外博士班:至四年級(大學畢業為讀碩士班直攻博士班者,博士班可培育至六年級)。
七、申辦方式:列印紙本由申請人自行掛號寄送基金會。
八、相關注意事項及申請檢附文件,請詳見附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