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學期起,學生申請校外住宿貸款,需檢附租賃契約或其它相關佐證資料。
教育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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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辦 人: 許芷寧
聯絡電話: (02)7736-6163
電子郵件: carol.hsu@mail.moe.gov.tw
受 文 者: 東南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四) 字第 1122303040 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共(0)件 無附件
主旨: 有關學生申貸就學貸款「校外住宿費」相關注意事項,請依下列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5條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略以,學生可申請就學貸款之申貸範圍為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住宿費申貸金額為該校住校宿舍費,校外住宿學生申貸之住宿費,以該校住校宿舍費之最高者為限)、學生團體保險費、海外研修費、生活費及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
二、 承上,就學貸款係為協助學生減輕籌措就學費用之負擔,就前揭申貸範圍及項目所實際支出費用給予貸款協助,爰此學生如因就學於校外租屋,進而衍生租屋費用支出之事實,請學校基於協助學生立場,於學生申請校外住宿貸款時,審視其租賃契約後,確認所需申貸金額(不逾該校住校宿舍費之最高者為限),也避免增加學生畢業後還款負擔;如學生因故無法提出租賃契約,得請學生具明理由及提佐證資料替代。
三、 現行各大學校院除就學貸款外,亦有其他助學措施,學生如有需要,建議可洽就讀學校申請急難救助措施、獎助學金、高教深耕就學協助機制或學校分期付款等相關機制,以減輕負擔。
正本: 各公私立技專校院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