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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0)年11月2日以衛授疾字第1100200978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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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  函  
    機關地址: 10051 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承 辦 人: 葉曉文
    聯絡電話: 02-7736-6161
    電子郵件: weny@mail.moe.gov.tw
   
受 文 者: 東南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11月05日
  發文字號: 臺教綜(五)字第1100150808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旨: 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0)年11月2日以衛授疾字第1100200978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明:  
  一、 依衛生福利部本年11月2日衛授疾字第1100200978A號函副本(附件)辦理。
  二、 旨揭公告內容,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加可免佩戴口罩之場所、場合及活動:室內從事運 動、唱歌時;於溫/冷泉、烤箱、水療設施、三溫暖、蒸 氣室、水域活動等易使口罩潮濕之場合;及談話性質工 作或活動時。
     (二)刪除集會活動人數上限、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人流控管/ 總量管制、藝文展演等相關活動/場域之室外人數降載規 定。
     (三)符合防疫管理且無陪侍服務者之休閒娛樂場所,得有條件開放。
     (四)配合集會活動人數上限修正,刪除旅行業防疫限制(組 團人數上限、禁止飲食)。
     (五)配合有條件開放繞境、遊行及徒步進香等宗教活動,爰 「刪除停止繞境、遊行及徒步進香等宗教活動」防疫限 制。上開有條件開放之宗教活動,另應遵守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所訂之防疫措施、公告及指引等 相關規定。
   
   
正本: 各公私立大專校院、本部各單位、部屬機關(構)及國家運動訓練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