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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達】衛生福利部將於113年5月15日至17日期間至新北市禁菸場所進行菸害防制實地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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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惠請各大專院校及高級中等學校加強校園、園區菸害巡檢及環境清潔,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3年3月22日國健教字第1130760374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將於113年5月15日至17日期間派員至本市禁菸場所進行菸害防制實地考評,考評成績將納入全國評比,如當場查獲違規情事,將扣分且列入缺失項目,並依法裁處。
三、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各級學校之場所全面禁止吸菸。違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又依據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四、請加強檢視場所:
 (一)所有入口(含正門、側門及後門等)應依法張貼禁菸標誌(即進入前需能清楚查見禁菸標誌),並不得有吸菸行為。
 (二)校園內不得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如:菸蒂、菸灰缸、熄菸飲料罐、含菸蒂之水紙杯或任何熄菸器物)。
 (三)禁菸場所不得出現菸蒂(請重點查核區域:廁所、樓梯間、頂樓、陽台、工具機房、操場、花圃、水溝、走道、資源回收與垃圾處理區及校園周邊道路等),請加強巡查並清潔,落實旨揭全面禁菸規定。
 (四)校區如有工程施工,請務必加強施工廠商遵守菸害防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