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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转达】卫生福利部将于113年5月15日至17日期间至新北市禁菸场所进行菸害防制实地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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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惠请各大专院校及高级中等学校加强校园、园区菸害巡检及环境清洁,请查照。
说明:
一、依据卫生福利部国民健康署113年3月22日国健教字第1130760374号函办理。
二、卫生福利部将于113年5月15日至17日期间派员至本市禁菸场所进行菸害防制实地考评,考评成绩将纳入全国评比,如当场查获违规情事,将扣分且列入缺失项目,并依法裁处。
三、依据菸害防制法第18条第1项第1款规定略以,各级学校之场所全面禁止吸菸。违者处新台币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锾。又依据同法第18条第2项规定,前项所定场所,应于所有入口处设置明显禁菸标示,并不得供应与吸菸有关之器物。违者处新台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并令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连续处罚。
四、请加强检视场所:
 (一)所有入口(含正门、侧门及后门等)应依法张贴禁菸标志(即进入前需能清楚查见禁菸标志),并不得有吸菸行为。
 (二)校园内不得有与吸菸有关之器物(如:菸蒂、菸灰缸、熄菸饮料罐、含菸蒂之水纸杯或任何熄菸器物)。
 (三)禁菸场所不得出现菸蒂(请重点查核区域:厕所、楼梯间、顶楼、阳台、工具机房、操场、花圃、水沟、走道、资源回收与垃圾处理区及校园周边道路等),请加强巡查并清洁,落实旨揭全面禁菸规定。
 (四)校区如有工程施工,请务必加强施工厂商遵守菸害防制法。